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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章 逾亿美元的天价合同

在采用了上述措施之后,正式合同很容易就顺利达成了。

正式合同达成后,按照合同:

拥有游戏IP后乙方可以对此游戏进行系列游戏的开发……

为此,超/级/细/胞要付给林灰10881.6万美元(ps:……约合8000万欧元)

其中50%合同金额(即5440.8万美元)超/级/细/胞公司要将这笔钱在合同正式签订之时一次性付于林灰。

尾款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后四个月内付清……

特别地,乙方接受游戏全球之运营权后应对全球玩家一视同仁,不得区分对待……

……

以上合同在丙方的监督下进行执行(丙方即eGAME平台)……”

正式协议中规定的内容跟林灰先前同超/级/细/胞方面拟定的意向书中所确定的内容基本是没太大变化的。

只是双方为了进一步明确协议责任又额外对协议进行了一些补充性说明。

因此超/级/细/胞方面提出的补充性说明主要是关于技术移交和后续技术支持这方面的。

而林灰关心的是资金,因此林灰在正式合同中的补充说明基本都是围绕着资金到账的时间以及资金到账的方式。

在法务人员的帮助下,林灰在正式合同中将先前在意向书里已经大致约定过的条目进行了更加精准的阐述。

除了资金问题之外,林灰在合同中进行的补充性说明主要则是围绕着后续运营的一些问题。

之所以单独将这一条规定列出来,自然是因为部分游戏厂商在全球化经营的时候因为一些原因往往对我國玩家进行不公正对待。

这个时空虽然没有Fi这个游戏开发商,但却依然有不少因为成见或者是因为其余客观原因来区分化运营的游戏厂商。

之所以将玩家按照不同的地理位置区分对待?

这些游戏开发厂商有的是对于盗版问题身心俱疲不得已为之,有的是因为文化方面的综合考量来进行差异化经营的策略,但更多数情况下则是因为地域歧视或单纯的恶心人。

当然,对于不同的运营策略,游戏开发厂商总是能找到自己的说法去搪塞。

游戏开发厂商或许有各种不同的原因来为自己的行为做出辩护。

但站在玩家的立场思考的话,不管是什么原因,没有人喜欢被区分对待,尤其是没人喜欢玩个游戏放松一下还要被区分对待。

林灰觉得自己也算是仁至义尽了,虽然将游戏转让出去了,但也尽可能顾及到此前一些玩家不会遭遇体验降级的事件了。

游戏转让往往牵涉到的事务相当繁多,但此次合同的签署还是很顺利的达成了。

之所以能够如此顺利的达成相关的协议,一来双方都有深入合作的意愿,二来此前已经敲定了意向书的内容,正式合同基本承袭了先前的意向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当然正式合同的签订,还要感谢合同的丙方即eGAME平台的完善的磋商体系和相应的支持服务。

尤其是支持服务这方面,林灰一定要给eGAME平台点个大大的赞。

eGAME平台上提供的法务技术支持服务省却了林灰不小的麻烦。

虽然对此林灰在合同正式达成后也要付出一笔不菲的法务服务费用,但问题不大,相较于加大的合同成交金额来说这笔法务服务费用算不得什么。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如果还要找别的理由来解释合约如此顺利达成,那无疑是对美好未来的共同憧憬。

纵然此次林灰和超/级/细/胞方面达成的这笔订单金额十分高昂,但无论是林灰还是超/级/细/胞方面都很清楚这笔订单最大的价值不在于其本身的成交金额,而在于今后更加广阔的合作空间。

这个备忘录里林灰同超/级/细/胞方面约定进一步合作开发两三个游戏,营收分配届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原则上倾向于以创意作为利润分配中最主要的权重项。

这种分配原则对于林灰还是十分有利的,由此对超/级/细/胞方面释放出来的成绩也可以管窥一二。

但这不是重点,在同超/级/细/胞方面达成的备忘录里面最吸引林灰的是这样一条:

——在同超/级/细/胞方面合作开发游戏的过程能允许林灰(GRAY FOREST)利用超/级/细/胞现有的一些资源去开发游戏。

这项看似平平无奇的条件如果如林灰设想的那般的话那对林灰却是相当大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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