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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章 逾億美元的天價合同

在采用了上述措施之後,正式合同很容易就順利達成了。

正式合同達成後,按照合同︰

擁有游戲IP後乙方可以對此游戲進行系列游戲的開發……

為此,超/級/細/胞要付給林灰10881.6萬美元(ps︰……約合8000萬歐元)

其中50%合同金額(即5440.8萬美元)超/級/細/胞公司要將這筆錢在合同正式簽訂之時一次性付于林灰。

尾款在合同正式簽署之後四個月內付清……

特別地,乙方接受游戲全球之運營權後應對全球玩家一視同仁,不得區分對待……

……

以上合同在丙方的監督下進行執行(丙方即eGAME平台)……」

正式協議中規定的內容跟林灰先前同超/級/細/胞方面擬定的意向書中所確定的內容基本是沒太大變化的。

只是雙方為了進一步明確協議責任又額外對協議進行了一些補充性說明。

因此超/級/細/胞方面提出的補充性說明主要是關于技術移交和後續技術支持這方面的。

而林灰關心的是資金,因此林灰在正式合同中的補充說明基本都是圍繞著資金到賬的時間以及資金到賬的方式。

在法務人員的幫助下,林灰在正式合同中將先前在意向書里已經大致約定過的條目進行了更加精準的闡述。

除了資金問題之外,林灰在合同中進行的補充性說明主要則是圍繞著後續運營的一些問題。

之所以單獨將這一條規定列出來,自然是因為部分游戲廠商在全球化經營的時候因為一些原因往往對我國玩家進行不公正對待。

這個時空雖然沒有Fi這個游戲開發商,但卻依然有不少因為成見或者是因為其余客觀原因來區分化運營的游戲廠商。

之所以將玩家按照不同的地理位置區分對待?

這些游戲開發廠商有的是對于盜版問題身心俱疲不得已為之,有的是因為文化方面的綜合考量來進行差異化經營的策略,但更多數情況下則是因為地域歧視或單純的惡心人。

當然,對于不同的運營策略,游戲開發廠商總是能找到自己的說法去搪塞。

游戲開發廠商或許有各種不同的原因來為自己的行為做出辯護。

但站在玩家的立場思考的話,不管是什麼原因,沒有人喜歡被區分對待,尤其是沒人喜歡玩個游戲放松一下還要被區分對待。

林灰覺得自己也算是仁至義盡了,雖然將游戲轉讓出去了,但也盡可能顧及到此前一些玩家不會遭遇體驗降級的事件了。

游戲轉讓往往牽涉到的事務相當繁多,但此次合同的簽署還是很順利的達成了。

之所以能夠如此順利的達成相關的協議,一來雙方都有深入合作的意願,二來此前已經敲定了意向書的內容,正式合同基本承襲了先前的意向書中所明確的內容。

當然正式合同的簽訂,還要感謝合同的丙方即eGAME平台的完善的磋商體系和相應的支持服務。

尤其是支持服務這方面,林灰一定要給eGAME平台點個大大的贊。

eGAME平台上提供的法務技術支持服務省卻了林灰不小的麻煩。

雖然對此林灰在合同正式達成後也要付出一筆不菲的法務服務費用,但問題不大,相較于加大的合同成交金額來說這筆法務服務費用算不得什麼。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如果還要找別的理由來解釋合約如此順利達成,那無疑是對美好未來的共同憧憬。

縱然此次林灰和超/級/細/胞方面達成的這筆訂單金額十分高昂,但無論是林灰還是超/級/細/胞方面都很清楚這筆訂單最大的價值不在于其本身的成交金額,而在于今後更加廣闊的合作空間。

這個備忘錄里林灰同超/級/細/胞方面約定進一步合作開發兩三個游戲,營收分配屆時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原則上傾向于以創意作為利潤分配中最主要的權重項。

這種分配原則對于林灰還是十分有利的,由此對超/級/細/胞方面釋放出來的成績也可以管窺一二。

但這不是重點,在同超/級/細/胞方面達成的備忘錄里面最吸引林灰的是這樣一條︰

——在同超/級/細/胞方面合作開發游戲的過程能允許林灰(GRAY FOREST)利用超/級/細/胞現有的一些資源去開發游戲。

這項看似平平無奇的條件如果如林灰設想的那般的話那對林灰卻是相當大的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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