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大虞揚威西歐,收復夷國,靖平邊境,東轄倭瀛,似乎年年都有一大功績讓朝野上下可以歌功頌德,神宗簡直‘堪比堯舜、功蓋漢武’。只有樞密院的人始終一言不發,皇帝說了,這才哪到哪,接下來靖西軍該在寧遠到齋桑湖一線,鎮北軍在庫倫、廬濱一帶踏平整個蒙兀草原了,以後什麼異族人都別惦記著來打個轉就走。
當然,到時候他們也是大虞人了,沒區別。
疆域擴大的最直接結果就是外面地多了人不夠,在內政上下的水磨功夫比引人矚目的派兵出去耀武揚威要細致和溫和得多。
從第一次派出安東軍下南洋那年開始,神宗就用各種優惠政策吸引中原人走出家鄉,通過報紙傳播和預測了這些地區的特產和目前需要的物資,在皇家產業的帶頭下,大虞開始實現商人為主體,部分農民為輔的小規模移民潮。等到吐蕃、西域、東北開打之後,他又狠狠加強了一下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工作力度,從貪污受賄到尋釁滋事統統嚴打,猛抓官商勾結的經濟犯罪,弄了好多犯人流放去墾邊。
比如說趁著皇後有孕塞女人的幾家人,丟去伯力開荒;一直挺著不肯咽氣的襄城侯及其一家子,挑個錯,連名下佃農一起押去疏勒種隻果。還有之前在海貿的刺激下,原是魚米之鄉的江南產糧地,大部分耕地變成經濟作物,用織布機的人家也多了,失業的桑農、佃農聚眾鬧事,正好送往卑謬、安南。好在中南半島納入版圖,連年豐收,糧倉稟實,不至于發生大規模饑荒。
至于執法要嚴格到何種程度呢,一罪分得極細,量刑從十倍罰金到‘五世不可參考’,加上允許‘釣魚執法’,逼文官集團里以‘忠正直言’為標榜的御史們站到整個官員系統的對立面,去斬斷人情往來的潛規則。比方‘受賄不得過百兩’,御史們大可派人偷偷上門給某官員送個一般人認不出價值幾何的古物,等這家人收下,立刻帶巡檢司上門查驗,一逮一個準。
為什麼御史們會願意以此立身,因為都察院這個部門和大理寺、刑部一起,被神宗通過修律重新劃分了職能。
神宗即位之初,就給刑部修律定了兩條原則︰
一,‘出禮而入刑’,以法典為底限,以禮教為‘仁德’目標,越了底限則重罰,未犯法卻不合禮教之事酌情裁奪;
二,確定刑法和民法的分立,即‘刑為國之法度,民為商之規矩’,以‘護民’為重,啟民生,減民賦,庇其財物田舍,助其危難困窘,並推及國域之外的國民。
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世有萬古不變之常經,無一成不變之法治,‘事變愈多,法理愈密’,經歷了走出國門的熱潮和沖突,法律自然要跟上經濟發展的步伐。《大虞律》成典于神宗五年西域和東北戰事頻頻之際,攜海貿擴大之威,于神宗七年下西洋時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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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律先修典,《大虞律》分上篇總則和下篇分則,內容為‘刑、民、政’三部分,刑主罰,民主償,政主諫。
修刑,先確定刑罰種類為‘死、殘、流、財’四種。其中新出現的‘殘刑’本來主要是為戰俘而設,如斷拇指、割腳筋、渺一目等措施,可讓騎兵失去戰斗力又保留一定勞動能力。後來發展到針對**犯而用的腐刑,對殺人或偷盜慣犯斷數指,讓其失去犯罪能力等。而拘禁就只作為暫時關押,不作為刑罰的一種。要想讓人呆在一地兒不動,與其浪費空間和人力去守著他,不如直接斷了他的腳方便。再者死刑直接砍了,不搞凌遲、絞首、腰斬等酷刑。罰金進一步加重,十倍起,流放去邊境的三代以內都是不能辦護照和身份證的‘罪籍’,五世不能參加各種考試。顧辭本對這種變相的肉刑很是不能接受,但‘存在即是合理’,那麼多俘虜如果沒有喪失戰斗力,是很大的隱患,也算強迫他們改變生活方式的一種最有效措施吧,何況現代也有‘化學閹割’的處罰,遂並未多言。不過她還是提出了自己的一點意見,刑罰的加重自然也要應對減刑措施的增加,教書育人為重中之重,只要能教出好學生,子孫後代除罪籍、可參考。
其次,刑名進一步分類細化,比如貪污受賄,就細分為受賄罪、行賄罪、貪贓枉法罪、瀆職罪等,對應不同刑罰,‘連坐’細分為個人受益和家族犯罪兩種,比如一家之主偷了錢去買東西給孩子,妻兒也跟著受罰吧,但若是有嫖賭劣跡,則是一個人去支邊。同時會有放寬的部分,比如‘同姓為婚’等放入‘不告不理’一類,還有一些一般由宗族解決的事情,如通奸、立嗣、招贅、改嫁等,只規定原則和底限,具體由族長族老和當事人到官府備案入冊為準。當然也有對宗族權力的限制,如‘五服相隱’改為直系血親和師生關系,其他人可不檢舉,但受垂詢時不得隱瞞,不然視為同伙。
最後,明確規定了國家級犯罪內容,比如保護使臣的‘妨礙外交罪’,還有比同‘謀逆’的‘叛國罪’,從出賣情報、走私到資敵皆入罪,一如當年的順商。
民律以‘民、商’為主,民法以親屬嫡庶關系、繼承、國民身份和財物歸屬權等,商法主要是商戶登記制度和賠償原則、海事法、保險法為主。
政律是確定了上至皇帝下到罪民都能對執政官員的不當行為向都察院提出匿名檢舉,說白了是御史權的擴散,只是單獨拿出來,以示皇帝寬宏大量恩澤百姓,‘不以民論為忤,為百姓伸冤’,比之登聞鼓還有做戲效果。
這些刑典的修改是神宗開海貿這麼長時間以來,整個刑部通過各種判例為基礎整理而制定出來的,可以說任何一條法規的確定,都能舉出實際案例。相對的,武尚書也就沒有遭受到前人變法最常遇到的大肆攻訐,乃至性命之憂。
不過民律必是爭議最激烈之處,比之商律這樣的新興內容更飽受阻撓。
對于‘人皆可有之’的國民身份,因其推廣的時機和環境比較合適,所以沒有受到太多阻力,但施行下來,對于嫡庶關系和奴婢身份的沖擊極大。例如,之前為了賺第一桶金,許多人為了能把庶子、忠僕派出去撈錢,讓其掌了錢財或入冊為民得了護照,那現在這些人賺回來的錢怎麼分,該歸誰,就要打問號了。最後刑部和禮部以及請來的宿儒討論的結果是,明確了經過血緣驗證和登記在家譜的庶出子女有‘一半繼承權’,不在譜的則無權繼承父族遺產,奴籍或雇工除了月例工錢,別的收入都歸于主家,官府為家產、奴僕等提供登記、公證的服務,但超出規定數量的奴僕,就趕緊簽雇工協議吧,哪怕簽成賣身契的內容都好啊,或者買罪籍的人來當奴僕。
這一改動也間接把社會階層分為‘罪、民、官’三等,模糊了奴婢的地位,將之分化為‘民’中的雇工或‘罪’中的奴籍,而且有了數額限制,抑制家生子這種世代為奴的情況,對于增加流動人口是好事。當你執意不想當奴僕,在當地混不下去,豈不就只能出去闖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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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立法權集中于刑部,那麼大理寺要獨立行使完整的審判權,現在提‘三權分立’就是個笑話,只能在程序上做出調整。每級官府設初級和地方裁判所,通判一職的行政關系俱歸于大理寺,從人員任免、財務預算,包括受理、審判、復審、復核在內,都不受其他部門影響。
另一個垂直領導的部門就是都察院了,御史可以公正獨立地監察百官,現在神宗在做的就是在錦衣衛的補充下放開彈劾權,去掉三司會審的裁奪權,把都察院作為明面上唯一行使監察權的機構,可不受限制地提交案件到大理寺。
從一個案件的流程來說,都察院受理了匿名舉報或調查出問題,帶上審計司的好手,要求當地捕快或巡檢司合作偵察抓捕,作為案件提交到當地通判或大理寺,立案審結判定,移交刑部執行,罰款、流放、收監待斬等。
整個過程中,捕快和獄卒屬于刑部督捕司和提牢司,巡檢司屬于兵部武裝力量,在案件之初和立案審判過程中不能參與進來,各級官府更沒張嘴的地方了。況且,在這期間,其他部門人員同時也受御史們監督,他們巴不得多個案子,年終獎金厚一分,若是跨省大案,說不定直接明年晉級。
雖號稱‘御史’,然而這些積極查案,連個蟊賊都想親手抓的官吏實則歸于都察院其下的按察司,專門負責處理匿名檢舉和錦衣衛移交的證據,以六品的提刑監察使、七品都事和八品檢校為主,掌司名不見經傳,但下面有個侍郎誰也惹不起,皇後的小哥,顧翂。
他們和傳統的士大夫御史不同的是,都是從格理大學考出來的‘胥吏’,以律例為標準,案例為參考,業績和清廉第一,人擋殺人佛擋殺佛。
百官不是沒有意見,但敢冒頭挑刺的人,無不是被錦衣衛舉證違法,或被這些御史們調查,不久即身陷囹圄,去地里刨食,間接讓修法一事也少了許多阻礙。
在廖御史、顧翂和皇帝的護航下,都察院一改御史台‘以血直諫’、與皇帝對著干的傳統,將目光放到了百官糾察之上,比之‘風聞奏事’時更讓人自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