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第四十五章初识监狱(中)
在接见室里,唐有神见到了分别将近一年的妻子,还有岳母、姐姐、弟弟……,他们都哭了,唐有神也鼻子酸楚,泪水在眼眶里打转,不禁泪眼朦胧。妻子秦篆脸色憔悴,目光忧郁,似乎比以前更消瘦了,四十刚出头的人,仿佛一下子老了许多。其实,唐有神的厄运,更是她的灾难,唐有神的痛苦,更是她的悲伤。因为是通过关系安排的临时接见,允许面对面地交谈,秦篆给唐有神带来了人参汤,当唐有神接过塑料保温杯,喝下甜津津的参汤时,一阵暖意涌遍了全身,妻子紧紧地握着唐有神的手,并悄悄地抚模着……。唐有神昔日也曾高朋满座,贵客如云,可是入狱就像一面筛子,大浪淘沙,许多朋友望而怯步,避而远之,真心朋友已经寥寥无几。偶尔听秦篆提起某某来电问候,也说要抽时间来探望,谁知伊人身在何方?现在惟有亲情并感恩,千年万载不生尘。铁窗的风景,暖暖的亲情,和煦的春风是心情的熨斗。
秦篆暗暗告诉唐有神许多别后的事情,更多的是人世的炎凉、落井下石,以及墙倒众人推。尤其令人心烦的是女儿泱泱因为迷恋上网而高考落榜,18岁的人了,快长到1米7了,而且也不是很懂事。秦篆开始是瞒着她,只说爸爸暂时又去了大西北工作,后来女儿知道父亲的“下落”后,并偷偷给唐有神写信后,她便不再隐瞒。女儿明年还要继续高考,这可是一件令人担心的事。秦篆却不敢告诉唐有神,女儿曾经为高考名落孙山而离家出走的事。
秦篆给唐有神带来了那幅复制的在结婚老照片上他自己亲手制作的全家福,女儿泱泱在结婚照里笑得多甜啊,两支小辫扎着蝴蝶结,脸上的酒窝盛满了欢悦。看着这张结婚老照片,多少往事涌上了心头,他多想见见女儿!但他又怕见到她,这里毕竟是监狱啊,是一个穿囚服、剃光头的地方,当她见到一位已成为阶下囚的父亲,她单纯而稚女敕的心,肯定会受到伤害,并留下永生难以磨灭的记忆。
家人们见到唐有神穿着囚服、剃着光头的模样,他们肯定是有思想准备的。在这种地方相见,任何人都是不情愿的,都是充满伤心而痛楚的。弟弟递给唐有神一支中华牌香烟,唐有神贪婪地吮吸着,但没抽几口,就被胡队长发现并立即制止了。临时接见喝口人参汤虽然默许了,但抽烟是绝对不允许的,唐有神只得赶紧把烟掐灭了。
姐姐唐有花递给他一份申诉信的复印件,他仔细地看了起来,觉得申诉信写得非常精彩和到位,他一时看得非常激动,有点泪眼婆娑了。申诉信是这样写的:
荒唐离奇的“贪污”案
和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这是一个既让人看不懂,又显失司法公正,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的“贪污”案。案件的当事人和州日报集团广告部原主任唐有神在单位承包广告期间不仅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且还向报社交纳了个人承包风险抵押金57000元,按承包合同约定唐有神不拿和州日报的工资,一切费用都是从自己的业务佣金里开支,却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为此,唐有神的妻子不服和州省睦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特向和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按现行的申诉规定,此类申诉必须经过二审法院。于是,唐有神的妻子无奈只得向睦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立案受理复查后,做出驳回申诉的决定。本案的荒唐离奇,的确令人咋舌。
一、被否定的个人承包真相
由部队转业至和州日报工作多年的唐有神,被任命为和州日报广告部信息部主任。几年后又被任命为和州日报广告部主任。为完成和州日报社下达广告部的利润指标,唐有神与甲方和州日报广告部订立了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的风险抵押的内部承包合同,唐有神作为乙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
耐人寻味的是,睦湖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未提取涉案的至关重要的内部承包合同,也没有向当事人询问,还包括涉案的唐有神向报社交纳的57000元承包风险抵押金收据等其他个人承包的证据。据说,是和州日报向检察官谎称承包合同找不到了,这种说法显然是有意的隐瞒和藏匿证据。因为承包合同有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和州日报财务各执一份,承包合同连财务都不存档备案,又何以核算入账?
和州日报作为省报,理应主持正义和公道。令人遗憾的是在显示省报公正和诚信的关键时刻,和州日报却藏匿了唐有神的内部承包合同等重要证据,甚至向司法机关提供伪证:把唐有神应聘担任和州日报广告部主任的任职时间提前了,而这个时间恰恰与在案的一笔睦湖卷烟厂的广告业务有关,这就不能不让人感到是别有用心的陷害了。
所幸的是唐有神的妻子还是设法找到了当年的内部承包合同,由辩护律师当庭出示。该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为完成上述指标,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按平均总额3‰暂缴风险抵押金57000元,在年终决算时连本带利返还”;“甲方在乙方承包期内,视每则广告效益情况核给相应费用,全额20%,九五折18%,九折15%,八五折12%,八折8%,七五折5%,七折2%”;“乙方在承包期间实行费用包干,范围为工资、奖金、午餐费、劳动保险费、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办公费、赠报加印费及组稿费,业务招待费……,上述费用包干额度单独记帐,每月结算一次,全年通用,超支不补……”内部承包合同的第二条约定:“核发给乙方的费用由乙方自主使用。乙方包干使用的开支范围:业务佣金、部分补贴和福利费、交通费、通讯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广告设计费等……”,还有其他逐条详细的承包约定事项。
订立承包合同后,唐有神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期缴纳风险抵押金57000元(缴款的原始收据也已找到,在申诉时递交给了睦湖市中院审监庭),并自行招聘业务员,努力完成承包的广告业务,有和州日报广告部“归还风险承包金清单”佐证。本案涉及的睦湖卷烟厂、铁路新站、睦湖新城三笔广告业务共计人民币112余万元。按合同约定,唐有神将每笔广告收取款项的70%全部缴纳至和州日报广告部,其余款项共计33余元提成作为业务佣金,而恰恰是这些业务佣金被法院认定为是唐有神的贪污款项。
睦湖市潮鸣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唐有神是作为和州日报下属部门的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不能证明系唐有神的个人承包合同,贪污罪名成立。那么,这里人们不禁要问:唐有神代表了和州日报下属的那个部门呢?一审法院不仅完全否定和歪曲了这份承包合同的个人承包性质,而且在职务认定上也都是作了错误的认定:“被告人唐有神利用担任和州日报广告部业务部主任的职务之便”,“时任和州日报广告部主任的被告人唐有神,利用职务之便”。应该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唐有神利用和州日报广告部主任的名义做过广告业务,唐有神又是怎样利用了职务之便?
而真实的情况应该是:唐有神作为乙方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实为唐有神个人承包。原审判决中唐有神“利用职务之便”的说法,更是荒唐离奇,风马牛不相及。
研究此案的法律专家指出:唐有神与和州日报广告部之间存有内部承包合关系,唐有神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按比例提成的本案三笔业务佣金,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法律规定,并非二审裁定认定的“从而侵吞了属于和州日报的公共财产”。即使上述《内部承包合同》不属于唐有神个人承包,亦应按合同约定发给唐有神承揽广告所得的业务佣金。唐有神无论是个人承包,还是作为合同中的“部门承包人”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二级承包”,均有按合同约定获得和处分业务佣金的权利。如若唐有神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依法不能成为合同乙方的主体,那么,这份《内部承包合同》无疑是无效合同,亦应按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岂有以“贪污罪”追究唐有神个人刑事责任的道理?
二、被强加的“派生”职务
作为承包人的唐有神到底有没有职务?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有没有拿佣金的职务犯罪?是此案的焦点之一。而最使唐有神感到冤屈和困惑的是:一方面法院判他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一方面他在承包期间按合同约定没有拿过报社的一分工资,唐有神一面都“不着管”,成了两头都月兑出的“冤大头”。换句话说,唐有神在《内部承包合同》期间,只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没有获得业务佣金的权利,也不能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这显然是于情不合,与法不符。底下哪有这样的不拿国家工资进行贪污而被判刑坐牢的道理?
职务固然是身份的一种,但行为人实施不同的行为时,所体现的往往是不同的身份主体。举例说:某国家工作人员停薪留职,承包某国有饭店经营,在承包期间,将饭店的收益占为己有,拒不上交承包款,该案应属经济纠纷性质,该承包人绝不会构成“贪污”。哪怕他未停薪留职,在外承包饭店经营,产生类似纠纷,也不属于“贪污”性质,而属私下营利性经营的违纪行为。
本案的情况也是类似的,只是从表面现象来看,唐有神并非在“外”承包广告业务,而是在其原单位经营其原本也在从事的广告业务,容易给人以“一直在原单位,一直担任有关职务,故一直利用该职务之便”的误导。但是,二审裁定疏忽了至关重要的承包关系性质,也就是说,唐有神从承包广告业务时起,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已经被事实上“停薪留职”,其行为性质就已经发生了“身份性”的本质变化和转换!
我们来看,在承包经营广告的业务中,唐有神是怎样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按理,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不能搞经营的,但是由于体制改革上的原因,这个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但是和州日报社已经和唐有神签订了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一切待遇的承包合同。实际上唐有神已经是一个广告经营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本质上的区别。按照唐有神和报社签订的合同,唐有神已经没有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甚至拉广告业务的招待费、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和组稿费均要唐有神个人承担,就算按二审认定的部门承包而非个人承包,唐有神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也是没有的。因此最终这些费用要从唐有神的广告业务提成中去开支,如果唐有神没有广告收入,则唐有神还要贴钱赔本。申诉提交给睦湖市中院审监庭的关于唐有神在承包期间的工资是从自己的业务提成中开支的证据(和州日报财务制作的“信息部费用核算及明细表”)已经证明:承包期间唐有神的工资是报社财务先打入唐有神工资卡后,再从唐有神的业务佣金中扣除的,这与停薪留职有何不同?而本案唐有神与和州日报实质上就是这么一种关系,至少在承包期内是这种关系。应该说,承包期就是实际上的停薪留职期。
所以,在本案中,唐有神不是以广告部主任的名义而是以一个经营者的身份与和州日报签订了承包合同,根本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纵观二审裁定证据认定的特点,基本上没有理会客观书证的内容以及二审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而是采用了主观色彩很强的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包括和州日报提供的所谓签订了“经营责任协议”的伪证)为主要证据定案。惟独是那份承包合同,睦湖市中院是采取了其他标准认定的,即以书证中的“合同形式主体”来认定合同性质,而没有对合同内容进行深入的分析审查,没有对这大量存在的、相当普遍的报社广告业务操作情况进行任何调查了解,简单以“和州日报是实行费用包干、营业收入承包的二级承包”为由,甚至提出了闻所未闻的唐有神的职务是“派生”的职务这样一个离奇概念,从而裁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以及“驳回申诉”。
事实上,唐有神与和州日报广告中心之间是“实行费用包干、营业收入承包的三级承包”关系。退一万步说,无论唐有神与和州日报广告部之间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其个人与和州日报广告部之间通过承包合同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和分配的事实无疑是存在的,那么,只要唐有神将报社应得的利益给予实现,其他提成的业务佣金就不能认定为“贪污”。但不否认唐有神经营广告业务在外走帐,存在着违纪违规的情况,但不构成犯罪。再说和州日报与唐有神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也没有任何条款约定承包人不准到报社以外的广告公司走帐,所以原审判决是将经济合同关系作为经济犯罪,二审裁定、审判监督庭受理的申诉不顾事实与法律,驳回上诉和申诉,维持原判,均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三、超越审判权限的判决
判决书是法院裁判案件、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每个字、每句话、每个标点符号都关系到法律的正确行使;关系到法院的正确裁判;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令人瞠目的是,在本案的睦湖市中院的刑事裁定书里,把原本是“和州智多广告公司”,统统说成了“睦湖智多广告公司”,这种张冠李戴、视裁定如儿戏的判决书,又有什么法律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可言?
同样让人不可思议的是睦湖潮鸣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不以工商登记的事实为准,而用口供和想象对和州智多广告公司的性质进行推论,以注册公司的资金是唐有神出借和提供的,并推论该公司实际由唐有神掌控,进一步推定和州智多广告公司是唐有神的公司。实际上,这样的判决,已经越权直接改变了公司登记的性质,既违背了客观事实,又超越了审判的权限。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属于依法登记的公司股东所有,公司的性质应按工商登记为准。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和州智多广告公司法人代表萧玫娟与唐有神为股东身份产生纠纷,唐有神认为开办公司的钱是他实际出资的,他是真正的股东,但双方没有公司盈利归谁所有的约定,此时,法院会不会判定唐有神是公司股东?显然不可能。因为公司法并没有“真正的股东”概念!这只能认定为借款性质,就算当时双方有股东身份的约定,也是与公司法相冲突的无效约定,也只是产生与借款性质相同的“本金返还”(或者连同利息)后果。
本案中和州智多广告公司的注册资金确实是唐有神借给萧玫娟的,法人代表是萧玫娟,实际掌控公司的也是萧玫娟,公司所有的盈利都是归萧玫娟的,而唐有神确实是应萧玫娟的要求帮她成立了该广告公司,也帮她做了一些广告业务。唐有神只是帮萧玫娟拉业务,本案的三笔广告业务也都是由萧玫娟签的合同和开的发票。唐有神在和州智多广告公司没有拿过一分钱的工资,没有签过一个字,没有报销过一张发票。事实上除本案所涉及的款项中有睦湖广场和滨江新城的款项仍在萧玫娟的掌控中。但是原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不以工商登记为准,而以利害关系人萧玫娟的丈夫斯益毛因怀疑其妻与唐有神有暧昧关系而进行报复,则不择手段地对唐有神进行诬陷,法院则以萧玫娟的不实陈述和与工商登记相反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认定和州智多广告公司为唐有神“实际掌控的广告代理公司”和“上诉人唐有神的个人公司”,从而改变了和州智多广告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既违背了客观事实,又超越了审判权限,这是很不正常的,也是违法的。
四、广告费以外的赞助款项
唐有神经和州日报分管领导批准,承办“籁杯”钢笔书法大赛,这是一次广告业务活动项目,本属于支付广告费的19万元,唐有神已直接汇入和州日报帐号,把籁集团赞助的15万元活动费用汇入和州日报瓯江办事处小金库帐号,为了完成当月的广告业务收款指标,经和州日报瓯江办事处主任的批准,唐有神以付广告费的名义提取了15万元现金,在提款的次日,唐有神自己开具暂借的和州日报广告发票,把其中的14万元交给了和州日报广告部财务,分别垫付了瓯江“五亿团队”整版广告费8万元、浔溪欧北工业园区4万元、瓯江方正集团2万元,还有1万元付给了本次活动的联办单位,案卷中,有联办单位的笔录为证,这1万元由唐有神事先垫付,共15万元。这些帐,都可以在和州日报财务的当日收款记录中查到。事实证明籁集团所出的34万元,除1万元以外,其余33万元,都汇入了和州日报社财务帐户,唐有神没有侵吞。
为了办好“籁杯”钢笔书法大赛,唐有神就垫付招聘业务员居住的房租、购空调、劳务等费用,到唐有神被“双规”时,大赛尚未结束,开支的费用亦未最后结算,如唐有神用于该活动的手机费、招待费、礼品费、餐饮费等费用尚未报销,而且这些开支的费用已经和州日报瓯江办事处盖章确认。据透露,原本是因为案卷中有唐有神在纪委“双规”时就被诱骗所作的“有私心揩油”想占有该剩余赞助费的违心口供,所以就被以贪污论处了。那么,如果一个人想杀人而没有杀人,就能以杀人罪论处吗?应该说,贪污是以实际占有来论定的。即使15万元赞助费没有全部用完,也不能认定为贪污。况且,唐有神个人垫付的费用已达15万元之多,已全部用于大赛开支和垫付其他费用,唐有神没有侵吞。然而,原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只认定唐有神将5万元用于书法大赛的联办单位挂名费、奖金、奖品、评委费、获奖证书制作费开支,“将10万元公款侵吞”。那么,这里我们不禁又要问:举办这么一次全省性的县处级干部书法大赛5万元够吗?一个历时半年的大赛仅有联办单位挂名费、奖金、奖品、评委费、获奖证书制作费五项开支吗?
因此,案中的10万元“籁杯”赞助费也是在应上缴和州日报19万元满额广告费后的其他款项,是承包人承办大赛的活动费用,就是有多余也应视为盈利,不属于和州日报的公款,更何况尚未最后结算。总之,唐有神没有多拿不该拿的钱。
从这起案件的背后,人们不难看到,睦湖市潮鸣区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是别具“匠心”地利用了利害人的口供进行孤立、单一的分析,并将证据割裂开来,判决时片面采信证据,使用推论和“派生”、“掌控”等不规范的司法用语给被告人定罪,这好象是把一块破烂的黑布缝补在一件洁白的衬衣上,编织和缝补了一件荒唐离奇的贪污案。人们不禁要问:中国古代历史上“莫须有”的罪名早已一去不返,难道在强调依法治国、司法公正、执法为民的今,还要使用“派生”的职务、“掌控”的公司等一类“莫须有”的字眼来给无辜者定罪吗?难道在庄严的法庭上仍要让“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阴魂来亵渎我们神圣的法律来制造冤案吗?
众所周知,现行的刑事案件申诉,同级法院一般是直接驳回申诉的多,因为同级法院几乎是不可能改判自己审判已经生效了的案子的,更不会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即使有时立案复查了,也是为了掩盖前面的错误,同时还会不惜制造新的错案,一错到底。尽管唐有神妻子的申诉立案复查后被驳回了,但她决心再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并向和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以及媒体网络信访和投诉,期望讨得一个公正的说法,还唐有神以清白!
唐有神的胞姐:唐有花
“这封申诉信,寄出去了吗?”唐有神问。
“寄出去已经半个月了。”唐有花答道。
“这封信写得很真实,很有力……”唐有神说。
“不知道有什么效果……”唐有花说。
短短的会见,很快就结束了。分别时,秦篆在监狱的大门口紧紧地拥抱唐有神,声音哽咽地叮嘱唐有神要爱惜身体,她流着泪说:“有神,你要好好地保养身体,你老娘还不知道你的事情。我想,等申诉有了结果时,再告诉她也不迟。”
唐有神说:“老娘年纪大了,而且有高血压,不能让她太过于伤心。是啊,我每都在思念老娘,其实,我最难面对的是年逾古稀的老娘,我在她面前太愧疚、太丢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