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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章︰防衛過當的事實證據確鑿

「我們判斷是否屬于自衛,不能憑空想象,事實就是當時被告,已經沒有受到任何的攻擊,她可以逃跑,但是她不能故意開車撞人,她開車撞人,就等于是在故意殺人,與自衛反擊,完全不構成關系!」原告方律師說道。

「我倒是要請問一下原告方律師,什麼樣的情況下,受害人才有資格自衛反擊?」被告方律師問道。

「當然是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正當的自衛反擊了。」原告方辯護律師說道。

「被告無端遭到挑釁,差點被原告及其同伙,強迫發生關系,這種情況下,難道也不屬于法律許可自衛反擊的情況嗎?」被告方辯護師反問道。

「這當然是屬于,法律許可的,可以進行自衛反擊的範圍了,所以,原告的幾位朋友,被被告打傷了,並沒有起訴被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啊!」原告方辯護律師說道。

「但是被告在開車撞傷原告方天翼,韋大苟時,並沒有受到任何攻擊,她這個時候開車撞人,她明知開車撞人的後果,將會有導致被告人死亡的危險,仍然開車撞人了,這難道不是故意殺人,還是自衛反擊嗎?」

「照你這麼說,你明知道別人要殺你,你還不能先動手咯,要等人家殺了你,你才能還手,人家殺了你,你都死了,你還怎麼還手?那所謂的自衛還擊,豈不是成了擺設?」

「我是一名律師,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我便會遵照法律行事。如果被害人是在對被告進行性,侵犯時,被告當然可以自衛防守反擊了,即被是失手誤殺了原告,相信原告的家屬也無話可說了。」

「反之,原告被被告開車撞倒時,原告並沒有對被告,有實施侵犯的行為,被告開車撞倒原告,不是故意謀殺,又是什麼?」

「我們甚至有理由懷疑,被告是在報復殺人。」

「我想請問,原告為什麼要攔車,攔在被告的車前,難道不是想要,繼續對被告實施,未完成的侵犯行為嗎?」

「我想我們大家應該都很清楚,原告當時是醉酒的狀態,也就是說,意識並不清醒的時候,他們這個時候,之所以擋在了被告的車前,完全是一種無意識的行為。」

「我想糾正一下,原告方辯護律師,根據我國的刑法明文規定,醉酒犯罪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不是說喝醉了酒,就可以強行侵犯女性的。」

「現在的問題是,兩位受害人並沒有對被告,強行進行侵犯過,自始至終,被告最多只是個幫手,在針對被告實施強行侵犯時,兩人也並沒有真正的動手,所有並不負主要的責任。」

「兩人在醉酒狀態下,所犯的錯誤,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是可以獲得從輕處罰的。」

「大家都知道,醉酒會導致人的辯認控制能力減弱,這一點已為醫學,和司法精神病學所認同,我國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酒後駕車便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在辨認控制能力受到削弱的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與正常狀態下實施的犯罪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應較小,道德非難程度也相應減小。」

「再次,人身危險性方面。人身危險性的大小應從行為人有無前科及平時表現、犯罪後的悔罪情況等方面綜合把握。」

「人在醉酒狀態下易出現情緒興奮、行為失控等表現,醉酒殺人犯罪,通常是在當事人之間,事前沒有任何矛盾的情況下突然發生,行為人多系初犯,酒醒後懊悔不已,因此,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也相對較小。」

「而原告方天翼,韋大苟兩人,此前並無犯罪前科,此次系初犯,是符合從輕處理條件的,被告故意開車撞傷受害者,明顯帶有報復性的行為,屬故意殺人的範疇,應當獲得重判!」

「我只知道,被告付曉琴雖然暫時擺月兌了原告方六人的控制,但六人當時並沒有失去行動力,而且處于醉酒後的興奮狀態,被告仍然處于極度危險之中。」

「這個時候的被告,無疑是十分緊張的,遇到了攔路者,就算原告方律師所說的是事實,被告在這一次的事件中並不負主要責任,但大家覺得,被告付曉琴,此時還能冷靜的思考,要不要開車去撞兩位原告的問題嗎?」

「還是說,被告應該留下來,等著對方追過來,再將她從車上拖下去,實施一次成功的侵犯過程。」

雙方律師都是深鎮知名的大律師,一方認為被告是故意報復性的殺人,一方認為被告是在自衛反擊,造成兩名原告重度傷殘,不應該負有刑事責任。

圍繞這個問題,兩人針鋒相對的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不過很顯然,辯論的結果,對付曉琴非常不利。

主要的原因是,付曉琴並沒有受到實質性的傷害,原告方六人,對付曉琴實施的強行侵犯,並沒有成功,而原告方有兩人,被付曉琴開車撞成了重度傷殘,則是事實。

而且,法律也確實的規定了,在沒有正在受侵犯的時候,就不算是自衛反擊。

所以在這一點上,付曉琴是很吃虧的。

在經過休庭之後,再次開庭的時候,主審法官對陪審團成員問道︰「各位陪審團成員,你們協商後的結果出來了沒有?」

「出來了!根據我們陪審團的協商後,一致裁定被告付曉琴,故意謀殺罪名不成立,原告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付曉琴有故意殺人的理由。」

「但被告付曉琴,在開車撞人時,並不是正在受到侵犯時,所以明顯有點防衛過當,而且事實證據確鑿,應當判定為防衛過當,以上的結果,是我們所有陪審團成員的一致裁定。」

「好!」

「下面由被告人進行自我辯護,被告人,你是否還有什麼要說的,或者是有什麼新的證據,證明你當時正在遭受到危險,有不得不開車撞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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