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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百八十九章分封制度(中)

第三百八十九章分封制度(中)

為了避免大臣獲得封地後無心公務,而將心思都花到自己的領地上,甚至損公肥私,趙特別規定,封地必須等到大臣死後或是致仕後才能給予。這一點倒是基本沒什麼異議,因為封地之所以珍貴就在于它可以傳給子孫,而且風險很小,其短期利益並不是很大,對已經當官(而且往往不小)的本人來說,封地為其帶來的有限直接利益,他們是不會放在心上的。倒是趙的另一個附加說明令一些人眉頭微蹙,那就是致仕後如果復出,有不講信義之嫌,原有的領地(包括其祖上傳下來的)將被沒收以示公正(後來這一規則有所松動,領主如果想要出仕,卻又不想放棄領地的話,可以將他的領地和爵位轉讓給家族中的其他人,但是日後不能要回,所以對象一般只會是父母妻兒等直系親屬。而如果其出仕後立下大功,獲得領地的封賞後,既可以將其並入原來的領地,也可以新開一家再立門戶,但後者必須等其死後才能兌現。)。這樣一來,歷史上很多老狐狸常用的「以退為進」這一招就不那麼好用了,得仔細斟酌才行,不過值得一提的是,趙所說的「致仕」與傳統意義上的有所不同,必須是其本人不擔任一切官職,並公開宣布不再從政(從軍)之後才算,其實就是要大臣們必須為自己的話負責,不能為了早點拿到封地而說假話;而如果是皇帝主動免去大臣官職造成致仕,則不在此列,以免將來無法重新起用。

對于封地大小的計算方式,趙並沒有沿襲傳統的「戶」作為基本單位,而是選擇了土地面積。因為按照慣例,領主對于其治下領地的權限甚至要比皇帝對于國內臣民的權力還大,殺死個把領民根本就不算回事,就算沒事殺著玩也不會受到懲罰。而這一規則趙又是不得不沿用的,要不然面積其實並不大的封地就沒那麼吸引人了。可問題是,以「戶」為單位的話,那些家庭的成員就等于都成了領主的奴隸,當領主施行暴*時連逃跑都不行,因為外面的官吏還會將其抓住再送回去。這樣一來,那些領民就必然會陷入「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無助境地,逃跑會被抓回來處死,反抗一定失敗(領主制度下,兵民比例要比中央集權制更高,而且因為軍隊是領主自己的,所以訓練裝備什麼的都會得到應有的重視,不會像大一統朝代後期的官軍那樣腐朽無用,其戰斗力絕非是一些暴動的平民可以匹敵的。而且領地面積有限,暴民也沒有多大的活動空間,逃都沒地方逃,除非是搞邊區**根據地,也是一個死字

而以土地面積作為單位,便不必劃出專屬于領主的「領民」,而領地內的居民如果對領主的管理不滿,則他們大可以搬家離開,到時候領主收入銳減,就只有等著破產了,畢竟貢賦是不能不交的。有這一無形的威懾存在,領主就算再人渣,一般也不敢對他治下的百姓過于苛刻,除非他腦子有問題。同時,領主施政的水平對于領地經濟的影響也會更加明顯(人口的大幅度增減會引起數量級上的劇變),有利于朝廷從中發現可用之才。何況,大宋目前征收兩稅是以土地面積為依據(結合土地質量的優劣),現在趙同樣以土地面積為單位分封領地,便于計算其應該上繳的貢賦。

趙規定,以一平方里(即四分之一平方公里,折算下來接近四百畝。)的一等土地作為分封的基本單位(即不會出現2.5平方里之類的情形,只會是2平方里、5平方里之類,稱為一里(目前大宋連中南半島在內的全部國土,綜合考慮各地地形地貌與發展狀況、折算成里的話,大概有二百余萬里。)。雖然一里的面積並不是很大(即使是南宋大將中最清廉的岳飛,家里的財產折算成土地的話,也不少于這個數。),卻必須建立相當的功勛才能受封,要不然即使是皇親國戚也未必能夠得到(趙也不想將自己限制得太嚴,他又不是雷鋒。

說到一等土地,就不得不提一下趙在制定土地使用稅(包含田稅,但不僅僅包括田稅。)標準時所劃分的二十級土地等級。這種所謂土地等級,是綜合考慮到一塊土地的交通狀況、肥沃程度、地理位置等諸多因素後判定的,簡單來說可以理解成是表示是一塊土地到底有多值錢,一共分為二十級,一級最優(以糧田為例,就算平均畝產達到五百石以上,而且交通便利、水熱充足、罕有大災的地區也算不上是一級土地,其實四級的就算是良田,二級的就是上田中的上田了。至于牧場,等級又要低上好多,最好的也就八級。除非是土地上有珍貴礦產或是大都市的繁華地段,大大提高了土地價值與其財富產出,才有可能成為傳說中的一級土地、二十級則為完全無用的廢地(如這時的塔克拉瑪干沙漠、未發現的南極洲等等,連西伯利亞也因為有木材和毛皮不能算是二十級,交稅時同樣面積的一級土地需要繳納相當于二十級土地二十倍的稅收,封地上繳貢賦時也是這樣。也就是說,若某人受封一里的話,可以選擇面積為一平方里的一級土地,也可以選擇二平方里的二級土地,也可以選擇十九平方里的十九級土地,如果土地較大而良莠不齊、則可以通過綜合折算,得出能夠令人信服的修正數據。

為了避免分封不當影響朝廷權威,或是割裂國土破壞國內商路的通暢(即封地與直轄土地、或是封地彼此之間犬牙交錯,領主又設卡收費、甚至禁止通行,而影響到商隊速度的情況,由于領主設卡建城封路都是應有的權利,所以趙只能在確定封地的時候設法予以防範。),趙對于封地的選擇作出了相當嚴格的限制︰

一,封地必須與大宋的非友好國家(即盟國、藩屬以外的其他鄰國)鄰接;

二最〕好,封地最長處的長度不能超過最窄處的五倍,以免其過于接近大宋的京畿地帶;

三,朝廷有權對任何領主予以移封,但新封地與原有封地的里(綜合折算下來的結果,如果是畝產中上的平原農業區,一里約相當于一千多畝地。)數相差不能超過兩成,而且每隔十年只能移封一次,因為大宋疆域、或是外交關系變化而致使封地不再與非友好國家鄰接的情況不在其中,必須在這種情況出現後的一年內完成移封。

四,封地是世襲罔替的,只要領主不犯下謀逆叛國的大罪,即使破了產,債主也不能拿走這片領地。不過,若是應該上交給朝廷的貢賦沒有按期(最多拖三年,還沒交齊就要強行清算了。)交齊,朝廷將以單位面積貢賦的一百倍折算成封地面積,從該封地中予以割除。(PS︰這一規定有個空子可鑽,領主如果管理不善,完全可以先借錢來交齊貢賦,然後破產賴帳,然後再繼續靠領地的收入過日子。只不過這樣也不過只能多拖三年時間而已,終究不是長遠之計,因此趙後來即使意識到這個問題,也還是沒改,他可是一向最怕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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