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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不敗而敗 第二百一十五章 《欽定憲法大綱》

諭旨和清單在光緒的要求下被刊印謄黃,分發中央各部堂和地方衙門懸掛正堂之上。中央部臣和地方官吏們被要求照單依次舉辦,並每六個月奏報一次籌辦實績。督撫交接之時,前後任應會同將前任辦理情形奏明,以免推諉;部與省同辦之事,由部糾察各省;同時令憲政館設立專門機構,切實考核;都察院負責察訪,指名糾參逾限不辦或陽奉陰違者。

與此同時,朝廷以「內多悖逆要犯,廣斂財資,糾結黨羽,化名研究時務,明圖煽動,擾亂治安」等,為罪名查禁著名的革命派的政治團體華興會,而對其他性質相同、大小不一的革命政治社團卻並不取締,如江浙的興中會,閩浙的光復會,湖北的復興會,東北的自治會等,仍然繼續活動。朝廷對華興會雖然采取了嚴厲的手段,對團體的領導人並沒有給予更大的壓制。對興中會的查禁起因于華興會的成員吳景仁刺殺內閣總理奕劻。此時,一些激進的革命黨人,已經開始采用極端的手段進行革命活動。而孫中山領導的興中會等革命團體並未能控制國內的所有革命組織。

清庭雖然取締了華興會,但對革命並沒有大鎮壓,一方面是劉飛揚從中努力,另一方面這說明清庭希望利用自身尚存的權威震懾作用,試圖創造出相對平緩的政治環境,以減小政治變革的壓力。

《欽定憲法大綱》取法德國和日本,以日本1889年頒布的《日本帝國憲法》為範本。它開宗寫道︰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君上大權」的重要地位顯露無遺。

革命黨人的報紙立即駁斥它「欲假此名義……以鞏固其萬年無道之基」。

與此同時這部憲法大綱還需直面清政府內部守舊勢力的攻擊——「竊外國之皮毛,紛更制度,惑亂天下人心」,此舉是「速貧、速亂、速亡」之道。

大綱的頒布,其實是以官方文件的形式,規定了清末憲政制度的基本框架。所以也有大量立憲派人士評價它為「超軼前古之舉動」。

革命派的觀點,認定它「旨在鞏固和強化君主專制統治,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封建時代專制皇帝的絕對權力予以確認,彰明昭著地暴露了清政府假立憲之名,行專制之實的用心」。

劉飛揚還是基本贊同《欽定憲法大綱》的,他對只要是進步的都不反對。他並不覺得只要為了革命就可壓制其它的進步勢力,哪怕的進步是慢了一點。

《欽定憲法大綱》從內容上看,它也大部源自《日本帝國憲法》;從制憲原則上看,都是二元君主政體。

如果認定日本明治時期制定的帝國憲法是一部具有資產階級性質的憲法,那麼就沒有理由把《欽定憲法大綱》貶低得一文不值。而《日本帝國憲法》也被一致認為是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憲法,把立憲精神與《日本帝國憲法》一致的《欽定憲法大綱》,說成是「旨在鞏固和強化君主專制統治的封建法典」,就顯得偏頗了。

如果評價英國1689年的「權利法案」︰說它是資產階級與封建勢力的妥協,但終究是時代的勝利。

所以說,將《欽定憲法大綱》評價為只是將清朝皇帝既有的權力加以法定化,毫無進步可言,這樣的說法是不具有說服力的。

《欽定憲法大綱》真正的積極性意義在于,把政府的權力納入到了制度化的軌道之中,對皇帝的權力進行了限制,又在憲法高度肯定和保障了「臣民」應有的權利。「臣民」可以參政議政督政,從中國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史等方面來看,它是巨大的進步,為開啟民智提供了制度條件。

至于《欽定憲法大綱》中最為人們所抨擊的「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和「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的規定,它本身就是君主立憲區別于共和體制的重要特征,一切君主立憲制的國家,無論是英國、俄國、德國,還是日本都是如此,並不違反立憲精神,在任何一個君主立憲的國家無不有類似規定,君主立憲國家都實行君主世襲制,君主為國家元首,不負實際責任,只能讓他處于特殊的尊貴地位。所以說,在君主立憲制國家的欽定憲法中,君主作為國家元首,擁有一定的特殊權力是正常的現象。但視各國國情而定,各君憲國家君權的大小與否區別也很大。

內閣總理奕劻對憲政的理解並非如人想像的那樣膚淺,他認為︰「憲法一立,全國之人,皆受治于法,無有差別。」在《憲法大綱》的序言中則明文表示︰「夫憲法者,國家之根本法也,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當率循,不容逾越。」

《大綱》的第一部分是「君上大權」十四條,在這里,皇帝雖然擁有頒行法律、召集及解散議院、設官制祿、黜陟百司、統率海陸軍、編定軍制、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宣告戒嚴、爵賞恩赦、總攬司法等各種大權,則與當時德、日等君憲國家之規定沒有根本性的不同。

但憲政體制下的君主已不能如同專制帝王那樣隨心所欲,必須遵守憲法條文的規定。皇帝在行使統治權力時須受到議院、內閣和司法機關的制約。

例如皇帝頒行法律權一條規定︰「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準頒布者,不能見諸施行。」在這里雖然強調了皇帝的「批準頒發」權力,但也明確規定了立法主體是「議院議決」,兩者權限分明,符合君主立憲的原則。

再如皇帝總攬司法權一條規定︰「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離是近代國家的基本特征之一,這里將司法權劃歸「審判衙門」,而非皇帝,實際上是取消了皇帝的最高審判權,「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則在憲法的高度杜絕了君主對司法的惡意干涉。

又如「君主立憲政體,君上有統治國家大權,凡立法,行政,司法皆歸總攬,而以議院協贊立法,以政府輔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這就確定了國家政體采取「三權分立」的原則,君主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受議院、政府和法院的制約。除了根本法之外,其他普通法也不得隨意推翻。「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請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皇帝無權廢止議院通過的法律,實際上這是對「朕即法律」專制皇權的否定。「以法院遵律司法」和不能「以詔令隨時更改」,說明君主在司法方面的權限是受制的。君上主要改變法律,也需通過法定程序,先由議院「協贊」通過。

盡管《欽定憲法大綱》對臣民權利的規定比《日本帝國憲法》更為狹窄,但它畢竟還是用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對臣民的一些基本權利予以確認,尤其是規定臣民的財產「無故不加侵擾」,近似地反映了「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一資產階級憲法的核心內容,實質上是「物權」的初步表述。在它的附屬法《選舉法要領》中又規定,「選舉用投票之法」,得票多者當選,凡合乎選舉資格的臣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而這些都是封建法典和極權政體不可能容忍的。

第二百一十五章《欽定憲法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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