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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後續的小事情(下)

愛麗絲•康尼絲的父母從案件結束後收到收到一張一千美元的銀行本票,不記名不掛失,任何持有者可以隨時去銀行提現。

隨著支票一起寄過來的還有一封信,信中表示,今後每月老兩口都會收到一千美元,直到他們生命終結,信後並無落款。

兩位老人對于這筆錢的處理意見非常一致,他們明確表示拒絕。

之後,康尼絲夫婦召開了一次記者招待會,明確而鄭重通借助媒體向全世界展示了他們的處理方式,兩位頭發雪白的老人當著媒體的面將支票撕碎,發誓「哪怕今生貧困至死,也絕對不踫這錢。」

「我們要讓有些人永遠背負著罪惡感,直到他下地獄!」

「錢也許可以在合眾國買到所謂的‘公正’,但當猶太人穿過墳墓站在上帝面前的時候,我們可以虔誠的跪在主的腳下請求接納。」

「而某些人的金幣會永遠墜在他身上,將他死死的壓在地獄最熱的那個角落,烈火會把黃金融化,流進他那張靈活的嘴巴里,那根同樣靈巧的舌頭再怎麼攪動也無法阻止,滾燙的黃金一滴一滴的填滿他貪婪的胃口,永無止境!」

……

九月還沒正式開學,但《耶魯法學評論》的編輯部已經開始忙碌起來。

為了和《哈佛法學評論》較勁,學生編輯們在工作是從來不敢怠慢,兢兢業業的維持著這本「學生」刊物的專業性與高水準。

九月第一期上,破天荒的刊登了一篇文章,作者是新任編輯(實際尚未到任)的二年級新生愛德華•楊。

這篇名為《正義女神為何蒙著雙眼》的文章,與其說是正經法理學評論和探討,倒不如說更偏向于抒情向的散文。

為此編輯部對是否發表此文存在分歧,可最終還是決定全文刊發一字不改,原因固然是因為愛德華作為法學院的學生親自操刀了這場官司,這是耶魯的光榮;同時喬治•達菲先生之前的那封推薦信也起了很大作用。

「桑托到低是不是英雄?」

文章開頭就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隨後作者表示自己也非常迷茫,相對于被人廣泛同情的謝爾頓-固然他是制作炸彈的恐怖分子,但他身上依然存在著大量的人性閃光點,比如對宗教的虔誠-跑到教堂懺悔;對友誼的珍視-不願意當庭指證同案犯。

這些亮點恰恰是米國文化與傳統中最值得珍視的部分。

而阿諾德法官則是被媒體和群眾斥責為惡人,因為媒體偏好的緣故,他在法庭上最後那段話,並沒有被廣泛披露,即便是有些小報刊登了,也會惹來眾怒,「那個惡棍法官分明是在消費死者!」隨之而來的就是「合眾國法律恥辱的標志」「俄國間諜混入司法界的象征」等等讓人啼笑皆非的大帽子。

在民眾的眼里,謝爾頓和阿諾德法官的口碑與身份是成反比的,這固然是愛德華發動輿論戰爭的戰果之一,但也說了此刻的米帝社會極化嚴重,傳統的秩序不再具備威嚴,反而成了嘲笑與解構的對象。

阿諾德法官的身份與表現正好嵌入其中,他就是怎麼使勁也掙月兌不得。

兩人黑白分明。

而桑托的身份則模糊不清? 很多人認為他是英雄? 是城市的守護者,這通常是保守派的觀點;而自由派群眾則直斥其為敗類惡棍,憲法的毀滅者。

他的口碑游走在米利堅男兒與合眾國廢物之間。

愛德華作為此案的深度參與者? 也無法全面的回答這個問題。

由此筆鋒一轉,開始分析起這個案子來。

此案的最根本的矛盾點在于? 法律問題和道德標準問題相互交錯纏繞,以致于符合法律的做法相當缺德,而道德主義至上後? 法律的公平性則有被踐踏之嫌。

還牽涉到政府對犯罪的干預及預警的限度? 並對最重大的罪行提起訴訟的權限產生影響。

事實上? 這個案子應該成為一個極好的課堂分析材料? 尤其是在講述司法道德的時候。

「謝爾頓訴合眾國案」應該佔有一席之地。

從司法角度來說,不應該去單純的區分好人還是壞人? 那樣是幼稚的行為。

同樣也不能只以後果來評價過程,畢竟這不是十九世紀,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已經式微。

對謝爾頓這樣的告密者角色應該從幾個角度深入分析。

毋庸諱言,當下的米國人生活在一個不怎麼完美的時代,政府需要靠告密才能勉力支撐起國家安全的時代。

這是事實,而認清事實並不是丟人的表現。

這個國度內密布著著各種各樣的執法機關,不管是聯邦的還是地區的,每個執法機關都在豢養告密者。

任何一個稍有影響的組織,甚至還有些半吊子團伙——都被政府的坐探滲透了。

線人在事實上已經成為職業,如果不是因為名聲太過難听的話,那麼其招聘廣告大概早就堂而皇之的出現在《紐約時報》上了。

很難估計現在合眾國有多少線人在活動,在扮演的什麼角色,以致于執法者對其都無法做到及時的甄別。

線人不是好人,他們心中通常沒有正義,多數時候唯利是圖。

會為了賣情報而捏造信息。為了給他們的雇主提供他喜歡听的消息,他們編造犯罪的假事實。

桑托——謝爾頓談話錄音,是第一次極富戲劇性地把這樣的場景,用最證據確鑿的方式,通過這個時代無處不在的傳媒,將其曝光在大眾眼前。

不同于傳統的金錢收買,當執法者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和權力是對告密者施加各種壓力,不論是否合法,來迫使其提供情報,不管情報內容是多麼不可靠,也不管搞情報的手段是否符合條例。

這些都是社會中的灰色乃至黑色現象,以前大家都知道存在,卻從來不曾關心過,但這個案子暴發後,公民們的目光開始被吸引過來-因為其中存在著明顯的違法乃至違憲行為!

正當讀者以為愛德華要借此機會把執法者知法犯法還熱衷于此的丑惡行徑批判一番時,作者的筆鋒卻又蕩開了。

有效地使用告密者以便獲得重要情報,來維護社會治安也是正常管理中不可或缺的行為。

歷史上所有的政府都使用過告密者和坐探,現在仍然會這樣做。

假設如果沒有聯邦調查局的坐探打入三K黨,民權運動很可能不會有這麼大的發展;缺了從內部提供情報的人,我們對黑社會有組織犯罪活動就不會像現在這樣了如指掌。

在猶太人保衛同盟案中,阿諾德法官多次認為作為「治安長官」的桑托是偶然無意的釀成了巨大錯誤,這是在為他開月兌,但不得不說方法很拙劣。

事實上,這根本不是「偶然」「無意」。

要知道在此案中,府如果不使用違法手段,就不可能防止可能發的災難後果,因為政府無法滲透猶太同盟。

根據謝爾頓的供述,保衛猶太人同盟,實際上還有一系列堪稱異想天開的,但又頗具可行性的「行動」方案︰

諸如,用一架遙控滑翔機裝滿了炸藥後飛進俄國駐米大使館了;

或者搞一門小型的便攜式迫擊炮-比如二戰時日軍使用的擲彈筒,在500米外的僻靜處,向多勃雷寧大使「來一發」。

又或者,這群家伙知道俄國使館有個工作人員會定期去布魯克林的場子里找姑娘,于是他們考慮乘他尋歡作樂之際,在他車底下裝個土制定時炸彈。

諸如此類,不一而足

有鑒于此,執法者才在深思熟慮後決定,經過最高領導批準,為了更大的國家利益,知法犯法的參與到「民事不服從」運動中去。

很多人在這個問題上爭道,政府只不過是做了它必須做的事情而已;政府絕不能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罪行坐視不見、或者礙于各種規條戒律而不敢越雷池半步,以免招來各種議論。

在這個案子的訴訟過程中,筆者深有同感,並且向守護合眾國安危的執法者表示尊敬。

最終的結果還是政府在這個案子中敗落。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最後,作者的結尾堪稱完美,茲照錄如下︰

「是的,政府執法人員頂著極大的壓力,為保衛國家利益要害,萬般無奈不惜采取權宜之計是一回事;而法院在審理程序中,詳細的觀察了本案作為刑事案件的來龍去脈後,不但不加以阻止,反而給它按上了憲法意義上的合法地位,就是另一回事了。」

「假設,我們可以做一個假設,如果FBI局長的備忘錄加上司法部長的批準,能代替法官的許可,讓竊听行為合法化,這個本質讓行政替代司法的改變會帶來什麼後果呢?」

「那麼這個國家的最高行政領導人,就可以有權要求執法機構去進行竊听行為,而總統本人是有黨派屬性的,我們很難不保證,總統利用公權力去為他自己或者自己的小團體或者黨派來謀取不當私利,這是非常恐怖的。」

「因為這樣會讓我們和大洋彼岸的俄國一樣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警察國家。

所以,站在律師和愛國者的角度,我只能為謝爾頓辯護,哪怕為此受到全社會的痛罵,我也會毫不猶豫的沿著這條道路走下去。

華夏有句古話叫做「雖千萬人,吾往矣」

此刻我的內心正式這樣想的。

正如羅伯特•杰克遜大法官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曰本裔公民被關押到集中營案的最高法院裁定中發表的異議中所說:如果一個政府官員違反憲法,「那是一個事件」;可是如果法院隨後認可這一行動,「那個已經過去的事件就變法原則的一部分。這一部分東西有它自己的生殖力,其生產出來的東西卻會損毀憲法原則本身。」

「法律上的一粒砂,落到個人頭上就是一座山。」

「法律上的一粒砂,落到個人頭上就是一座山。」

「法律上的一粒砂,落到個人頭上就是一座山。」

「如果我們的法律不能及時糾正這些錯誤,反而試圖將其合法化程序化,那麼最終將吞噬我們所有人,

同樣,在猶太同盟案中政府或許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防止災難性的後果。

可是,在災難已經得到避免,犯罪集團已被揭露,其成員已被抓獲之後,再使用違反憲法的手段去確保認定犯罪就絕非明智之舉,事實上也沒有這種必要。

因此,在某種意義上我可以較容易地理解並寬容警官桑托的行為,卻難以理解為什麼阿諾德法官煞費苦心地企圖使這些行為合法化。」

「政府情治人員繼續參與違反憲法的活動,一般情況下都不會比這次的情況理由更充足。

在大部分這一類案件中,他們都能得到兩全其美的結果,因為法院會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

或認定其沒有危害,並維持由此而來的有罪認定。

每次法院在憲法原則上否決一項有罪認定,就會使想與憲法較量的人下一次付出更大的代價。

一些特殊案例,像BLM爆炸那的重大案件中,這種代價會之高異乎尋常。可是考慮到法院實際上難得這樣做,每一項謝爾頓案類似的裁定都應看作美國憲法的勝利。」

「對于執法者的敗訴,我們應該理性公正客觀的來看待,而不是僅僅憑著情緒來主導思維,說什麼罪有應得者借著法律的名義逃避了刑法。

相反,我們應該看到正是這個案子,讓米利堅的憲法精神再度釋放出萬丈光芒,成為自由世界和全世界的燈塔。」

「」最後他引用了耶魯法學院的辦學宗旨來作為收尾︰律師不僅是為私人和公司提供法律專業知識的人,他們也是政策制定者,是政治家,也是社會的改革者。我們不單純強調法律專業知識,也要強調法律人的良心、眼界、和仁愛慈悲之心。」

《耶魯法律評論》是專業性的小規模刊物,通常印數也就幾千冊,主要是各大學校、律所、各種圖書館征訂,幾乎沒有零售渠道。

然而,這回卻加印了幾萬本,錢是伊特茲卡拉比出的,這些雜志被買來後,通過各種渠道散發出去。

實際上這篇文章也是外祖父建議他愛德華寫的,老頭兒的觀點很明確︰「這件事情從法律角度說已經完結,但從社會角度來說才剛剛開始,你成功的讓謝爾頓月兌罪,但這樣也會得罪很多人,尤其是警察工會和右翼份子,所以你需要一個渠道讓自己發聲,注意,是嚴肅得渠道,正式的發生,闡明你的觀點和立場,以及愛國和維護憲法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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