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位讀者給我提出了一個意見,我覺得非常好,我中肯的接受,並感謝這位名字叫非人間的大大,謝謝!!!
他是這樣說的,美國是禁止電影制作發行公司擁有院線的,所以肯定收購不了的。
他說的很對,真實的情況是這樣的,1948年5月,美國最高法院根據反托拉斯法作出判決,判定大公司非法壟斷。這一判決要求制作公司只管制片,放棄發行和電影院業務的經營。這就給像米高梅這樣集制作、發行和放映于一身的大公司致命一擊,因為它的主要財源被切斷了。
不僅如此,美國還不允許電影公司擁有自己的藝人,也就是說藝人只屬于經紀公司,不屬于電影公司,而經紀公司是獨立于電影公司的。
這個情況在中國則沒有,像現在的華誼兄弟,他們不僅自己制作出品電影,旗下還簽了無數明星,像保利博納還在不斷的擴建銀幕
這個問題是小說的硬傷,我在寫的時候,就知道美國的反壟斷很厲害,可為什麼要這樣寫,其實這里邊有些變通,比如迪斯尼公司的博偉
,博偉影片發行公司是華特迪士尼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他負責發行了很多迪斯尼制作的電影,另外,大多數像派拉蒙,福格斯公司,他們在很多院線公司或多或少都有股份。
基于這種情況,我對了主角和他成立的公司做了夸大,希望大家能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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