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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章不了了之 (求點推收賞評)

正是由于斧頭既是屬于武器的十八般兵器【十八般兵器,泛指多種技藝,其內容在各個時期有所不同。♀其名稱,始見于元曲。近代戲曲界有人稱之為刀、槍、劍、戟、斧、鉞、鉤、叉、鞭、 、錘、撾、、棍、槊、棒、拐、流星十八種兵器。】里面的一種,但是斧頭同樣屬于木工的工具。

無論什麼樣的社會,工匠總是少不了。

對于古時候來說,木工明顯是一個重要工種。

而對于古時候的木工來說,斧頭可是必不可少的工具。

可是,如果因為統治者的刀具管制,木工沒有斧頭這種必不可少的工具,木工還能怎麼樣干活?

沒有木工,很多事情都是做不了。

怎麼辦?

還是讓他們成立行會吧?這樣由行會進行管理自然就萬無一失。♀

畢竟,與其他的勞動人民比較,木工還是屬于高收入階層。

而且,即使是一個小範圍的木工行會成員參加了造反,也可以以連坐【連坐,中國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與犯罪者有一定關系的人連帶受刑的制度。又稱相坐、隨坐、從坐、緣坐。舊時一人犯法,其家屬親友鄰里等連帶受處罰。指本人未實施犯罪行為,但因與犯罪者有某種關系而受牽連入罪。連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戰國時期都有連坐制度。商鞅變法時,立相坐之法︰1十家為伍,有問題要互相糾舉揭發,否則連坐。如不告奸,腰斬;匿奸與降敵同罪。2怠貧收孥法,對于因怠惰而貧苦的平民收錄其妻子,沒入官府為奴婢。3里典和伍老也因其該管範圍有人「犯罪」未檢舉而連坐。♀漢承秦制,文帝前元三年(前177)廢收孥相坐律令。唐律對謀反、惡逆、不道,凡不在族誅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姐妹,都沒入官府充當奴婢。但有例外︰凡男夫年80及有篤疾,婦人年60及有廢疾的,女已訂婚尚未嫁出的,媳已訂婚尚未娶入的,兒子被別人收養或出家、入道的,都不連坐。明、清律規定︰凡謀反大逆不在族誅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給功臣家為奴。清律還擴大連坐範圍,對于奸黨、交結近侍、反獄、邪教諸項,都有連坐。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在一定區域實施保甲制度,也以戒嚴令、行政命令規定連坐辦法。衛鞅(即商鞅)在秦國變法,為了鞏固君主統治,頒布連坐法。這是在戶籍編制的基礎上實行的。衛鞅一派法家認為,要使君主政權達到「至治」,必須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于親,民人不能相為隱」。就是說,最親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檢舉揭發,使得任何「惡」「非」都不能隱匿。只有這樣,「其勢難匿者,雖跖不為非焉」(《商君書?禁使篇》)。實行連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證,互相監視,互相揭發,一人有罪,五人連坐,即使是跖也沒有辦法為非作惡。《秦律》中多次提到「伍」的組織,例如說︰「何謂四鄰?四鄰即伍人謂(也)。」凡是大夫以下,「當伍及人」,都應該編入「伍」的戶籍,一人犯罪,「當坐伍人」(《秦律?法律答問》)。這種連坐法不但實行于鄉里的居民之中,也實行于軍隊的行伍之中。《商君書》說「行間之治連以五」(《畫策篇》);又說「其戰也,五人來(當作「束」)簿為伍,一人羽(當做「逃」)而輕(當作「剄」)其四人」(《境年篇》),說明在作戰時,五人編為一伍,登記在名冊上,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處罰,這就是在軍隊里實行連坐法。】逼迫其他地方的木工行會成員組成斧頭軍攻擊那些參加造反的木工行會成員。

因為,只要這些沒有參與造反的木工行會成員解決了那些參與造反的木工以後,這些沒有參與造反的木工行會成員就沒有了罪責,否則這些沒有參與造反的木工行會成員也是可能受到嚴苛的處罰。

如此雙管齊下,參與造反的木工行會成員極其稀少。

如此一來,木工便是成為了可以合法擁有武器……斧頭的特殊團體。

這也是木工行會之所以被叫做「斧頭幫」的由來。

和有著真刀實槍的「斧頭幫」對著干,拿著棍棒就是武器的……無論是黑風嶺天罡的這一伙土匪,還是清風山地煞的那一伙強盜,都是沒有這個膽量。

不過,「惹不起躲得起」吧??

因此,黑風嶺天罡的這一伙土匪和清風山地煞的那一伙強盜都是心照不宣。

黑風嶺天罡的這一伙土匪和清風山地煞的那一伙強盜繼續胡吃海喝一會兒,除了留下了幾個兄弟監視以外,黑風嶺天罡的這一伙土匪和清風山地煞的那一伙強盜其他人都是灰溜溜返回了各自的根據地去了。

黑風嶺天罡的這一伙土匪和清風山地煞的那一伙強盜先前的計劃,就這樣不了了之。(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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