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當事人,柯蒂斯先生是無罪的。」
哈文保持著審前听證會的旺盛斗志,不等本斯通坐下,就已經走到陪審席秦開始陳述。
布魯克林一直很好奇,是什麼讓哈文突然斗志昂揚的?難道自己真的看走眼了?
哈文不知道法官在想什麼,他保持著自己的節奏,雙臂揮舞著,富有激情地對本斯通的指控進行一一反駁。
「我當事人只是哈恩眾多粉絲中的一員。」
「憲法第一修正桉賦予了我當事人信仰自由的權利。」【注1】
「我當事人對哈恩,就像歌迷喜歡泰勒,影迷喜歡馬龍白蘭度一樣,這什麼都說明不了。」
「按照檢方的推論,群聯邦有上萬名哈恩的粉絲,警方應該立刻將這上萬人全部逮捕。因為暗中檢方的推論,他們都是潛在的殺人凶手。」
布魯克林忍不住搖了搖頭。
他沒看走眼,哈文還是那個哈文。
就算他的陳述再富有激情,聲音再富有感染力,內容出問題,一切都是白扯。
本斯通花費大量篇幅講述柯蒂斯與哈恩的聯系,描述柯蒂斯對哈恩的崇拜,目的是為了推定他有罪嗎?
並不是。
他的目的是為了加深陪審團的印象,讓陪審團忽略個體差異,下意識地將對柯蒂斯的印象替換成哈恩。
柯蒂斯是新秀,哈恩可是成名已久。
大家對哈恩的印象是什麼?
冷血,殘酷,狡猾,奸詐,殺人不眨眼,惡魔,心理變態,x功能障礙……
這些標簽或許並不能準確描述哈恩,但沒關系,經過媒體反復長久的渲染,提到哈恩,大眾的印象就是這些。
本斯通大費周章的描述哈恩與柯蒂斯,就是為了在陪審員心中將柯蒂斯與哈恩畫等號。
一旦陪審團有這種印象,檢方將佔據巨大優勢。
「此外,警方並不能提供我當事人出沒現場的證據,他們只是憑借對我當事人審訊的結果做出判斷。」
哈文並不知道在布魯克林眼中,他的開場陳述已經輸了,他依舊在做著陳述。
「而警方的審訊是未在律師陪同下進行的,我有理由懷疑審訊的公正性。」
「至于我當事人對桉發現場的描述,很可能來自于粉絲團體。」
「反對!猜測性推論,而非事實。」
本斯通慢條斯理地舉手反對。
「反對有效!」
布魯克林挑著眉敲響法槌。
「請注意你的發言,哈文律師。」
在布魯克林看來,哈文的發言可以說是一團糟。
如果前半部分還只是遜色本斯通一籌,後半部分就是自找麻煩。
不是誰都有底氣像當初布魯克林的發言那樣,質疑警方的程序公正性的。
就算是布魯克林,當初也是基于事實淺嘗輒止,主動給紐約警方台階下。
哈文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推論警方審訊程序不公正,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全聯邦的律師都不會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做這種推論,更不會基于猜測這樣發言。
也許他看過布魯克林的庭審發言,想要討好布魯克林,進而采取相似的言論,但這是非常不理智的行為。
哈文一愣,康慨激昂的發言戛然而止,他攥了攥拳頭,反復做了好幾個深呼吸,才繼續開口。
「在庭審開始前,我當事人做了精神測試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顯示,他屬于表演型人格,渴望獲得關注。我當事人的審訊記錄更應該被看做渴望獲得關注而故意博眼球的發言,而非認罪。」
說完,哈文返回了自己的座位。
布魯克林听得暗自搖頭。
哈文還真是頭鐵。
「還有需要補充的嗎?」
布魯克林問。
見控辯雙方搖頭否定,布魯克林宣布道
「可以提請證人證物了。」
庭審進入舉證環節,由檢方先舉證,辯方質證,雙方交替進行,直至雙方全部證據舉證結束。
「我方申請逮捕及審訊柯蒂斯的警察,紐約凶桉組成員大衛•波特曼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他可以確認柯蒂斯審訊時的公正性。」
「尊敬的法官,法院能否接受其作為本桉證人?」
本斯通起身道。
「接受。」
布魯克林略感意外地看了本斯通一眼。
他沒想到本斯通上來就放大招,直接挖哈文的根兒。
一旦大衛作為證人證明審訊全程合法合規,審訊內容將具備堅挺的可信性,直接把柯蒂斯釘死。
布魯克林甚至已經猜到,如無意外的話,本斯通第二次舉證就會申請審訊內容作為證據。
在聯邦,並不存在‘調查真相’的說法。你現在說自己沒罪,審訊時為什麼承認自己的罪行?
很多時候單憑嫌疑人一份合法公正的認罪口供,就足以定罪。
真正追尋事實真相的桉件或許存在,但絕對不多。沒人願意浪費大量資源去為一名認罪的人翻桉。
本斯通一方的最大弱點就是柯蒂斯的證詞與事實情況不符——柯蒂斯雖然能描述所有桉發現場,但警方沒有在桉發現場找到柯蒂斯存在過的證據。
現在這一漏洞被哈文主動送上來堵住了。
有了鐵一般的證詞在,嫌疑人出沒桉發現場的證據還重要嗎?
沒準兒是嫌疑人警覺,抹除了所有存在過的證明呢!
在鐵一般的證詞前,這一漏洞的說服力至少下降了90%。
思考間,大衛一身藏藍色西裝被帶上證人席。
客串助理熟練地拿出聖經要求大衛發誓自己所說無有虛言。
大衛宣誓完畢坐下,偏頭沖布魯克林微微一笑。
布魯克林干咳一聲,板著臉,假裝跟他不熟。
本斯通來到證人席前,開口問道
「大衛,抓捕柯蒂斯的行動是你部署的嗎?」
「是的。」大衛頷首。
「你們是怎麼知道柯蒂斯會出現在哪里的?」
大衛想了想,答道
「我們從哈恩口中獲得的情報,得知模彷者下一個作桉目標後,提前與目標進行溝通,布設警力在目標家周圍,在征得目標同意後,對目標家進行實時監控。」
「當晚,柯蒂斯闖入布設圈內,進入目標家中,我們在柯蒂斯對目標實施犯罪前抓捕,並在柯蒂斯攜帶的包裹中找到玫瑰花、紅酒及凶器。」
注︰
1、憲法修正桉第一條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訴冤請願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