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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是什麼意思,我們觸犯什麼法律了,你可別在這里亂給我們扣帽子啊!」

梁炳源站了起來,對著林思敏大聲地呼叫。

「別想著欺負我們讀書少,不就是一件很小的事情而已嘛,你扯什麼法律啊,你是不是讀書讀傻了呀?」

容笑霞也站起來,叉著腰,在法庭上,放聲地叫喊著。

呯呯呯!

法官大力地敲了敲,「肅靜,在法庭上不要喧嘩,要是你們兩個繼續這樣大喊大叫的,我會叫庭警驅逐你們出去,甚至嚴重者,會告多你們一條藐視法庭罪!」

听到法官的說話,梁炳源與容笑霞立刻閉上了自己的嘴巴,但是那眼神與臉色還是充滿著不忿。

面對這兩人的大喊大叫,林思敏選擇了無視,而是繼續自己的發言——

「我所提交的6號視頻文件當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被告梁大勝在精神狀態清醒,有辨別能力的情況之下,對我當事人進行污蔑,以撞倒其為理由,索賠巨額醫藥費!」

「你放屁!」

這一次是梁大勝站了起來,大聲呼叫。

呯呯呯!

法官再次敲了一下,「再次提醒被告,在並未到你發言的時候,請你保持安靜,不要打斷其他人的發言,同時請注意你的用詞,這里是法庭,不要使用粗言穢語。」

鑒于被告並沒有聘請律師的原因,還有對方幾人文化程度較低,所以法官的處理也算是松懈,給了他們很多為自己進行辯護的機會。

「我的陳述已經說完。」林思敏表達完了自己的訴求之後,便點頭然後坐下。

「被告這邊可以為自己進行辯護。」法官提示了一下被告他們這邊。

「剛才他們說我污蔑他們,真是放」梁大勝頓了頓,想了想剛才法官的話,便立刻改口,「真是一派胡言,我那時候都被撞到模模湖湖了,哪里知道誰撞的我呀,我醒過來的第一件事,當然就是抓住那些來扶起我的人,畢竟不是他撞的,干嘛這麼好心扶起我呀!」

「反對!」林思敏站了起來,「在原告方所提交的6號與7號的視頻證供當中,可以清晰地了解到當時被告的精神狀態,是處于清醒之中,並沒有其所說的那樣,迷迷湖湖!」

「反對有效。」法官點頭。

視頻證供他已經看過,確實如同林思敏所說的那樣。

「為什麼她可以打斷我的發言,這不對呀,她這是藐視法庭呀,快把她滾出去呀!」

梁大勝也是活用活現,指著林思敏,對著庭警呼喊著。

法官︰「」

嘆了一口氣,法官無奈地解析說道,「被告,對方律師這是屬于程序反對,並沒有任何問題,庭審繼續。」

這下子,輪到了梁炳源發言,他立刻為自己撇清了關系,「我父親被人撞倒了,我作為兒子的,當然是要為他出頭啦,我不覺得這有什麼問題,也不知道自己為什麼會被告,這明明就是一件很小的事情。」

「出頭是沒有問題,但是你以此為理由,對我當事人進行敲詐勒索,扭曲事實進行索賠,那就問題很大了!」

「這可是一件犯法的行為!」

林思敏立刻反駁了梁炳源所謂的簡單小事。

「我什麼時候敲詐勒索了,你可不要亂說話啊,東西可以亂吃,話可不能亂說啊!」

梁炳源也是急了,連忙為自己解釋。

「在我方所提供的9號證供當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被告將這種索賠的行為稱之為買賣,並且有具體的金額索賠,話語當中更是具有威脅成分,這是一種十分明顯的勒索行為!」

林思敏提出了其中的論據。

「證供采納。」

法官點了點頭,如同林思敏所說的那樣,情況屬實。

「小敏真是厲害呀,法庭之上,利用自己的專業讓對方無話可說!」方亦春舉起了大拇指,低聲地說道。

「當然,不厲害的話,我們兒子會經常找她處理自己的事情嘛?」李華天也是笑了笑。

「那可不一定,說不定我們的兒子,找她不單單是處理事情這麼簡單呢,呵呵」方亦春笑著說道。

李風︰「」

我就是找林律師處理一下這些繁瑣且較真的桉件而已,就是這麼簡單,別想太多了,爸媽!

「在我方所提交的新證供當中,有涉及到關乎在本桉被審期間,被告通過制造惡劣事件對我當事人進行報復,並且威脅我當事人撤銷控訴!」

在審核完了關于之前的控訴之後,林思敏便根據提交的新證供提出了自己新的控訴,「鑒于被告所做的事情,性質惡劣,對我當事人造成極大的困擾,以及影響到我當事人的正常生活,我要求申請管制執行。」

「這婆娘到底在說些什麼呀,為什麼我感覺她說起來一套一套的,感覺有點不對勁呀!」

容笑霞露出了擔憂的神情,她不太懂這些法律什麼的,但是她也感覺到在法庭上,對方對他們這邊的步步急逼。

「切,怕她干什麼,我不就是放點老鼠而已嘛,能惡劣到哪里去。」梁炳源還是一臉地不在乎。

「等著法官判決吧,大不了就是被他譴責一下而已,這點小事鬧到法庭上來,不就是浪費時間,浪費精力嗎,也只有那缺心眼的家伙才會這麼做了。」

梁大勝此時根本就沒有意識到事情的嚴重,覺得今天來這里只是跑過形式。

「好了,好了,听判決吧,听完我還要回去睡覺呢。」梁炳源打了個哈欠。

「被告—梁大勝,在意識清醒,了解事情真相的情況下,對原告采取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已經觸犯法律條例,鑒于被告年紀過大,並且在實際情況當中,並未獲得錢財,判處其入獄一個月!」

「被告—容笑霞,伙同其余被告,對被告進行無理索賠,情節較輕,判處拘留三個月!」

「被告—梁炳源,對原告采取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已經觸犯法律條例,並且在事後試圖通過威逼手段,迫使原告撤回控訴,情節較為惡劣,影響較大,判處入獄半年,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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