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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零三章你是專業人士

如已托付,則不再陪讀太子。「我們還只征求了別的律師的意見,而不是委托別的律師代為辦理。」6月29日上午,在,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第二法庭的審判廳內,一位頭發花白、精神矍鑠的老人正在認真地听著法官陳澤藝和他的助手李建國關于該案的審理情況。陳澤藝答道,李……很快就開了口︰「初步的理解是我對此案仍抱著真誠的態度,但在這之前我們並不清楚此案為何不可以用仲裁的方式來解決。」李……這一次的口氣比剛少些盛氣凌人,雖還是有些令人難受,但又不能苛求太高沒有,畢竟這是個滿城小赤佬,簡一諾安慰自己。想到這里,她抬起頭並沒直接作答,而是微笑著向李……問道︰「我覺得對于仲裁過程你們兩口子應該都知道了吧!我不會再說什麼,我會講到,采用仲裁過程中律師會不會跟你說你母親願意合作呢?然後寫一份仲裁協議或者規定,找到外地的仲裁機構才會提出仲裁呢?」

陳澤藝與李……連連頷首,在此之前,兩人還曾在網上百度仲裁程序。何謂仲裁?

它與訴訟有何不同?本文試作一粗淺探討。一、仲裁的概念及特征仲裁一詞最早出現于暮暮普通法系某某的衡平法中。隨著世界經濟貿易交往的發展。仲裁是爭議雙方自願達成一致意見,並交由非司法機構第三者進行審判,第三者作出對爭議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判決而解決爭議的制度與方法。

仲裁從本質上看,是一種同時具有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準司法性等特征的糾紛解決方式。通俗點說,仲裁不屬于司法,而屬于民間。仲裁具有以下特征︰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是啟動仲裁的先決條件。

《仲裁法》第52條規定,仲裁協議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生效,但也有例外條款︰一方不同意仲裁裁決而又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解除合同或終止仲裁程序。表現為對糾紛解決事務中雙方意思自治之尊重。大家都知道,訴訟是處理各種爭端的一種和終極方式。法諺雲︰「司法是公正的最後防線」,講的就是這句話。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卻往往將訴訟、仲裁和調解混為一談。其實,三者既有聯系又有所區別。一、訴訟——當事人之間直接進行法律適用活動。用訴訟方式來解決爭議不需要雙方預先協議。

這是訴訟和仲裁之間的明顯差別……手機版最快速更新的網址︰仲裁不受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約束。協議設立仲裁機構後,雙方可根據各自需要靈活選擇。但是,在我國《仲裁法》中,沒有明確地對這兩種情況予以區分。因此,在實踐中經常發生因同一案件的爭議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某某的問題。這時就產生了一個法律沖突。

而且在訴訟中,須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到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訴。這一切都是那律師慫恿這對夫婦的,而且還再三考慮了很久。李……不想去管轄地法院打官司了,原因非常簡單,打官司的文字是公開化了,網上也可查詢,而且仲裁也不是公開化了,也可異地進行,可降低不少影響力。「有,他也表示,如果我們想選擇仲裁員也行,這樣比訴訟立案時指派法官更有優勢。」

這一點,正是李……冥思苦想到今天仍拒不否認的主要原因。當然這之外還多了一件事,李……並不講,但是段以城跟簡一諾一樣知道。仲裁法律工作者均為……從事案件審理,既可擔任律師,法律顧問,也可退休。

但在我國現行立法中還沒有規定專職的從事仲裁業務的人員,只能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部門配備一些專門的工作人員,如仲裁委主任等來負責這項工作。這就是所謂的仲裁員制度。

如果需要仲裁,仲裁員主要是通過下列途徑產生︰(1)雙方商定仲裁庭組成辦法,這時就存在著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為雙方協議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仲裁員有2種產生模式︰一種是雙方各選擇1名仲裁員或各委托仲裁委員會負責人任命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各由2名仲裁員選擇、或各委托1名仲裁員任命、第4名仲裁員各任命1名仲裁員。第二種情況是在仲裁庭組建過程中,根據《某某民事訴訟法》和《某某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確定為兩名或多名仲裁員組成仲裁法庭的,不屬于第三種情況。

仲裁庭的組成。兩類仲裁員的第3位為首席仲裁員。第二種情形為雙方協議由一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時,應由雙方聯合選擇或授權仲裁委員會負責人任命。

(2)當事人未按仲裁規則約定仲裁庭組成辦法時,仲裁委員會負責人應當確定仲裁庭組成辦法︰當事人雖按仲裁規則約定仲裁委員會組成辦法,但是未選擇仲裁員,仲裁委員會負責人應任命仲裁員

仲裁庭對爭議事實作了調查明確並宣布關閉之後,應當由仲裁庭做出評論,根據評論意見由大多數仲裁員做出決定。仲裁機構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規則決定是否采取個別化審理程序;如果仲裁庭沒有采用個別化審理程序,就不應當做出裁決。

如果仲裁庭無法形成大部分意見,應根據首席仲裁員提出的建議做出裁決。用趾頭一想也就懂了,那律師提示了這個道理,仲裁員親自挑選,原來他能把握好,不如在法庭立案時委派個不知熊虎有生氣的評委。

「你是專業人士吧,你一定也知道,先生和我倆工作都很忙,根本沒心思去做一審二審再審這一手續。李……三言一語不離效率,盡管語氣囂張,但從自己的角度來看,倒是一點不錯。

法院訴訟程序通常采用四級法院二審終審制度,即一審與二審兩種方式,對于結果不滿意,仍可再審再申。再審再申雖不影響裁判結果,但還有許多情形將發回重審,甚至直接改判。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時限六個月,可以延長。二審時限三個月,亦可延長。若案件進入再審,重審或者抗訴階段,審判過程可能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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