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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兵制》

京師

漢朝的京師兵,主要分南軍和北軍兩支︰中尉所領的屯兵駐于未央宮北,稱北軍;與之相對,由衛尉統領的稱南軍。

南軍士兵大多調自內郡,太祖劉邦時期主要調自豐沛,北軍士兵主要調自京輔,均是一年一輪換。

南軍原編制五個超編校尉,共兩萬人,北軍四個超編校尉,共一萬六千人(滿編一部校尉為二千人,南、北兩軍均超編為五千人一部校尉。文中虎賁、羽林二部亦然)。

地方

地方兵置于郡、縣,一般由郡、縣尉(亦稱都尉)協助郡守或縣令統率,平時維持地方治安,戰時听中央調遣。

征調地方兵,需以皇帝「虎符」為憑,分封的王國與侯國各自都有軍隊,王國之兵由諸侯王中尉統領,侯國之兵隸屬于郡。

邊兵

邊兵主要負責邊郡戍守,由邊郡郡守統領,下轄都尉和部都尉。

兵種

軍隊有材官(步兵)、騎士(騎兵)、樓船(水兵)、輕車(車兵)等兵種。大抵平原諸郡多編練騎士、輕車,山地諸郡多編練材官,沿江、海諸郡多編練樓船。

太祖高皇帝劉邦身陷白登之位後,車兵逐漸被漢室淘汰。

編制

漢朝軍隊的編制,據《後漢書•百官》記載,「大將軍營五部」,部由校尉統領,「部下有曲,曲有軍候一人」,「曲下有屯,屯長一人」。

即︰1營=5部(校),1部(校)=5曲,1曲=2屯,1屯=5什 1什=2伍 1伍=5人。

但據青海大通縣上孫家寨和居延地區出土的漢簡,部分左、右部或前、後部,曲分左、右曲或前、後曲;

部、曲之下還有官(分左、右官)、隊(分前、後隊)、什伍等。

上述文獻與文物,對漢朝軍隊中、下級組織的不同記載,很可能是不同地區或軍隊存在著不盡相同的編制。

秦朝兵制,是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建立的高度中央集權化的軍事體系。秦廷在地方上徹底廢除「封諸侯,建藩衛」制度,全面實行郡縣制。

初滅六國時,在已控制的地區設置了36郡,後又置九原、南海、桂林、象四郡,共40郡;郡設郡尉,輔左郡守,並掌軍事。

郡下設若干縣,置有縣尉,輔左縣令(長),掌軍事。全國征兵以郡縣為單位,郡守有征發本郡壯丁作戰的權力。秦時人口約2000萬,由于兵役、徭役都很繁重,每年要有二三百萬的丁男被征發服兵役、勞役,僅守長城的士卒就達30萬。

秦、漢為鞏固和加強中央集權,建立了全國統一的軍隊,並置于皇帝的嚴格控制之下;負責全國軍事行政的官吏,秦為國尉,漢為太尉。

漢朝設考工令負責兵器的制作,設武庫令負責兵器的貯備、管理。

有的郡國也設有工官、鐵官,負責制作器械,並將它們輸入京師;長安城中的武庫是國家最大的貯藏兵器的中心。

秦、漢時,鎧甲已經制式化,均用金屬制成,式樣因兵種及職位不同而有所區別。

秦朝在京城設有太倉,在滎陽建有敖倉,貯備了大批糧食,戰時有專官負責補給。

秦、漢時大量使用騎兵,馬政成為國之大政;秦朝制訂了《廄苑律》等,對馬匹的放牧、教、管理均有規定。

漢朝在獎勵民間養馬的同時,在北邊、西邊均置苑養馬。景帝時有苑36所,官奴婢3萬人,養馬30萬匹;武帝時官馬達到40余萬匹,為騎兵的發展和對匈奴作戰創造了條件。

秦朝的軍訓制度較為嚴格︰秦律規定,射手發弩不中,御手不會駕車,騎士和馬匹課試最劣者均要受罰,有關督訓官吏及負責選募者也要受罰。

西漢軍隊除演練射御、騎馳、戰陣之外,每年秋季都進行教閱,又稱「都試」,並按成績優劣進行獎懲。邊郡則常有太守「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漢舊儀》),這種訓練帶有實戰演習的性質。

秦朝沿襲戰國時的郡縣征兵制。從《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記的情況看,男子17歲「傅籍」,以後根據戰爭需要,隨時可征集入伍,到60歲才能免役。

漢朝的兵役制度,曾有幾次變更——據《漢書》記載,男子20歲傅籍,此後每年服勞役一月,稱「更卒」。

23歲以後開始服兵役,役期一般為2年,一年在本郡、縣服役,稱為「正卒」,另一年到邊郡戍守或到京師守衛,稱為「戍卒」或「衛士」。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這2年兵役統稱為「正卒」。如遇戰爭需要,還須隨時應征入伍,至56歲才能免役。

秦、漢還常謫發已科罪犯或徒隸等為兵,稱為「謫戍」。

秦代至西漢前期的兵役制度以郡縣普遍征兵制為主。秦統一後,在全國推行郡縣制之下的戶籍什伍制度,國家直接控制了以「戶」為單位的「編戶齊民」,按伍、什、里、鄉、縣逐級管理。

籍隸于什伍的編戶齊民是征兵的主要對象。

漢循秦制,略有損益。

到武帝以後,對外戰爭頻仍,征兵的主要對象一一個體小農紛紛破產,戶籍制度也受到破壞,兵源不足,征兵制逐漸衰落。

到東漢,征兵制便被募兵制取代了。征兵制對年齡有明確規定。男了達到服役年齡正式「傅籍」,著于名冊,稱為「傅」;停止服役的年齡稱為「免老」,或稱「老二秦代始傅的年齡是十五歲,免老的年齡有爵位者是五十六歲,無爵而為「士伍」者是六十歲。

漢初沿用秦制,景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55年)改為20歲始傅,至遲在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以前又改為二十三歲四。漢代免老的年齡是五十六歲。這一規定一直沿用到東漢。

不過,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往往超過規定。如秦代遇有「大役」,即大規模的戰爭,老者也不免役;漢代更有小至十二歲,老至七十以上被征兵的例子。

征兵制對征兵對象的身份有明確規定。

秦代,一般情況下征兵對象嚴格限制在隸籍于「什伍」內的編戶齊民,包括無爵的「士伍」、一級爵「公士」至四級爵「不更」(不更僅免其「更卒」之役,不免其兵役)。

身份低于「士伍」的賤民和奴隸沒有正式服兵役的權力,即使使從軍,也只能作「徒兵」;而身份高于「不跟」者,名籍不列什伍之內,享有免役的特權。

西漢軍功賜爵制度趨于輕濫,自無爵的「士伍」至八級爵「公乘」通稱「民爵」,都要服兵役。武帝時又設立「武功爵」,自七級爵「千夫」以下都要服兵役。

西漢後期,軍功爵、武功爵制度皆由輕濫而敗壞。

至東漢,爵秩制度徒具形式,對服兵役者身份的限制失去了任何實際意義。征兵制對服役者的身體條件有明確規定。傅籍時身體羸弱或有殘疾者稱為「罷耀」,只服勞役,不服兵役。

傅籍的身高標準是六尺至六尺五寸以上,不足六尺者稱為「小」,不得服兵役。

秦代兵役制度對仔戶征兵的人數也有規定︰《戍律》稱:「同居母並行。」即每戶中已傅男子不同時服兵役,至少須留一人在家中,以保證農業生產的進行。

上述各項規定僅適用平時,在戰時尤其是遇「大役」或兵源不足的情況下,隨時可能逾制征兵。

在兵農合一制度下,應征士兵除國家供應的一部分物資以外,還有自帶的部分。由國家供應的部分包括武器裝備和軍糧。秦漢時代武器由國家統一管理,士兵入伍後由國家統一發放,退役時上交國家。

至于甲兵的授還有專門的條律規定;國家供應軍糧稱為「稟」,或稱「稟軍中」,依爵秩身份以及在軍隊中的地位高下,稟給的數量也有等差。

一般情況下國家「下調郡縣轉輸粟菽芻蒿「,供應軍隊,但也時有「自費」軍食的情況。

衣物的供應,除沒有財產的奴隸、刑徒箕由國家統一供應,稱「稟衣」之外,應征士兵都要自帶錢物。軍隊往往設有「軍市」供上兵買賣物品。

免役特權

秦代‘復除’特權主要限定于第五級爵位——大夫以上者,以及與之地位相當的各級官吏和隸廣宗室」屬籍」的皇室貴族。

這些人依其等級的高下,分別可以享有復其身、復其家、復其宗族及依附人口等特權。

此外,交納粟、帛、資多者也可以復其。

漢代,隨著統治階級構成的復雜化,有關復除的規定及享有復除特權的對象也趨于復雜︰宗室、王子侯的宗族皆列入「宗正」的「屬籍」,永不服役;

外戚、功臣封侯者世世免役;全國官吏除最低級的小吏以外,都有爵位,凡爵在第九級「五大夫」以匕月俸在六百石以上者都免役;

低級官吏中縣、鄉的「三老」免役;

凡選舉為孝弟力田、博士弟子及能通一經者皆得免役;

此外,還有特詔免其一年、兩年、若干年乃至終身之役的情況;平民如不服役,可以出錢、物代役;如要免去「正卒」之役或戰時征調的兵役,則必須買爵。

文帝時納粟四千石買爵至五大夫即可免役;武帝時又規定納奴婢、納栗、納錢可得補吏免役,並創「武功爵」,買爵至第七級「千夫」,與五大夫相等,可以免役。

至西漢後期,賜爵、賣爵免役制度的輕濫,導致兵源貴乏,已無法正常地征發兵役。隨著募兵制的發展,常規的軍功爵免役制度已失去了實際意義,而其他各項免役制度,也僅在臨時性征兵時才起作用。

征兵制的敗壞

秦漢征兵制,是以戶籍什伍制度直接控制下的個體小農為基礎的。

武帝以後,個體小農大量破產,淪為流民、奴隸、依附民、租佃小農、雇佣勞動者,由國家直接控制的編戶齊民大大減少,而豪強殷富之家則通過納黃、納粟、獻奴婢等各種方式取得復除特權。

于是,正常的戍五番上制度已難以維持,征兵制逐漸衰落。

至東漢初,光武帝對兵役制度進行重大改革,兒乎完全廢止r內地郡國期年番上的正卒、衛士、戍卒制度。

東漢一代雖偶有征兵于郡國之舉,如靈帝中平末,廣陵郡「若動槨鼓,可得二萬人」;又,「縣在邊垂,舊制令戶一人,具弓弩以備不虞」。

這類事例往往僅限于戰時的臨時性征兵,不為常制,而作為常制的征兵制則已經敗壞了。

募兵制的推行

西漢初,徭役制中的「更卒」之役已出現募人代役的制度,凡不服役者須雇人代役,平價每月出錢二千,謂之「踐史」。

募兵正式成為一種制度,始于漢武帝。武帝時,對外長期用兵,而征兵制無論從番上輪代的時間、人數,還是士兵的軍事技術諸方面,均己不適用大規模戰爭的需要。

故自武帝以後迄于東漢,募兵制逐漸發展並取代了征兵制,成為兵士的主要來源。

西漢的募兵有各種名稱,曰「勇敢士」、「應募罪人」、「奔命」、「亢健」、「應募」等等。

這些應募兵士多來源于無業流民、弛刑徒等無產者。

漢朝經常用這些士兵從事對外的重大戰爭。王莽時,又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豚突豨勇」,作為對匈奴戰爭的主要兵力。

東漢的戶籍什伍制度已大大松弛,個體小農大量減少,征兵制難于繼續推行,軍隊的兵源除了戰時臨時性征兵之外,主要靠募兵維持。東漢各地屯兵多來自招募。

例如建武二十四年(公元48年)武陵五溪蠻反,東漢政府即暮十一郡「麝士」及弛刑徒四萬余人前往鎮壓。

東漢不僅內郡兵招募,邊郡戍卒也完全實行招募制。

例如,建武一十六年(公元50年)發遣內地實邊的百姓,皆賜以「裝錢」。實邊賜錢制是西漢所沒有的,是暮民戍守邊地的一種制度。

明帝永平元年(公元58年)募士卒戍隴右,賜錢人三萬,這標志著東漢募兵制全面取代了征兵制。

東漢政府招募士兵的費用,稱為「賞募錢」或「賞真」,實際上相當于雇佣士卒的工資。

東漢少數民族往往也采用招募的辦法。東漢少數民族兵稱「夷兵」,是軍隊中的常員,戰事結束後也不遣散,編在軍隊中領受「牢直」、「廉賜」,成為一種常備的雇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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