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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1章 雪月花(5)

會議室里,皛皛坐在會議桌的首座,細細的看著一份厚厚的宗卷,牛皮紙封面,已經被翻得很舊,里頭的紙張也因為翻閱過多,翹起了角,皺巴巴的就像剛腌過的咸菜,可見對于這起案件,老馬等人有多麼重視。

所謂交通事故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為了逃避責任,不向公安機關報案,也不采取措施搶救傷者和公私財產,逃離現場的交通事故,以及發生事故後棄車逃逸的案件,這類案件多為機動車,但這個案件很微妙。

肇事車輛是一輛電瓶車,屬于非機動車。

事故發生在7月下旬的清晨,事故地點是S市郊區的一條公路,死者是一名7歲的老人,約莫凌晨五點左右,出門晨練時,被一輛紅色的電瓶車從後頭撞擊,摔倒,撞到了前額,造成顱內出血,肇事者當場逃逸,不知所蹤。

因為當時處于凌晨,這條公路又過于偏僻,來往路人、車輛極少,直到早上8點交通警車巡邏時才發現了摔倒在地的老人。

老人當時已不省人事,送往醫院後,雖然進行了搶救,但因為時間耽擱得太久,陷入了重度昏迷,期間三次病危,但在孫子鍥而不舍,細心的照顧下轉危為安,但始終沒有醒來。

兩個星期前,因為並發癥,器官衰竭,搶救無效死亡。

其實,像這樣的交通肇事逃逸在我國並不少見,雖然刑法有明確規定,但還是阻止不了肇事人的逃跑。

最大的一個因素就是恐慌心理。

事故一發生,肇事者的內心充滿了恐懼,又由于目前我國的法制尚不健全,很多車輛沒有保險或者保險額不足,更有些本就是肇事車輛,比如手續不合法,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按規定駕駛準駕車型,酒後駕駛車輛等。

在這些恐慌心理中,賠償問題更是很多人選擇逃逸的主因,家庭經濟狀況差賠償能力有限,擔心事後賠償超出自身能力,害怕承擔巨額的經濟賠償等,就會自然而然選擇逃逸。

但是,他們都忘記了,交通肇事逃逸是有明確刑事責任的,根據情節輕重等級可判刑—7年。

逃?

除非真能逃得無影無蹤。

這也就形成了肇事逃逸的第二大原因——畏罪心理。

肇事者害怕由于自己造成重大事故而受到法律追究,心理壓力在一瞬間無限增大,導致第一時間內想到的就是盡快逃離事故現場,逃避法律追究。

但,這兩個心理特征,對于這件案子,並不完善。

這件案子明顯還存在了一種僥幸心理。

在某些時候,發生事故的時間和地點也是肇事者決定是否逃逸的重要因素。

比如,事發地點偏僻、時間較晚或凌晨,肇事者會認為沒有目擊者,從而鋌而走險,還有就是肇事者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一定就能偵破,破不了就賺了,心存僥幸也就選擇了逃離。

想到此,皛皛突然抬起頭。

老馬和張又成連忙擠到她跟前,「是有發現了?」

「不是。」她平靜的說道,「我起床到現在,沒吃過東西。」

即,她餓了。(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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