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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卷大时代 第203章 骚乱?起义?(加更了!求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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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英国在马来亚实行的“放任”政策相反荷印政府在荷属东印度实行了迥乎不同的殖民垄断统治政策。在近代史上由于荷兰工业的落后使得它在瓜分世界的浪潮中起了个大早却赶了个晚集。在其它后起的殖民主义国家的竞争和殖民地人民的反抗下到20纪前后昔日的殖民大国荷兰在亚洲仅剩下荷属东印度这一块比较象样的殖民地。在缺乏工业优势的情况下荷兰殖民主义者为了保住这一条“被抛在赤道周围的绿宝石腰带”他们在该地区实行了高度垄断的殖民统治。

荷印政府在荷属东印度实施社会分工式的经济管理。其中最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通常由欧洲人掌控大宗物资的进出口和批发贸易,而华则从事中间批发与零售,即所谓的中介贸易,当地土著则是处于生产结构的下层。它所推行的一些措施如将零售业交给华侨去做,实行专利承包制度,土地占有制度等等,实际上促进了华侨经济尤其是中介贸易的发展,虽然殖民者的本意并非如此。

荷印政府对荷属东印度实行社会分工式的经济管理,具体表现为:通常由欧洲人掌控大宗物资的进出口和批发贸易,而华侨则从事中间批发与零售,即所谓的中介贸易,当地土著则是处于生产结构的下层。事实证明,这种“分工式”的经济构想在后来的经济政策与社会管理中运用的非常成功。

至于其它一些社会事务和法律管理方面,也充分体现了这种“分工的”鲜明特色。东印度公司从一开始就采取这样的立场,即只管与本身有利害关系的事情,华侨内部的事务全由他们自己去管理。

这种分而治之的经济管理和统治方式,导致了荷属东印度“分工式”的经济发展模式,即通常欧洲人掌控大宗物资的进出口,而华侨则从事中间批发与零售,当地土著则是处于生产结构的下层。它限制了华和原住民的交流,促使华侨的职业构成逐渐集中于商业领域。

在这种社会结构下,华侨往往扮演中介代理人的角色,两面不讨好,加上其勤俭刻苦的累积财富,不仅直接威胁到荷兰人,也常被原住民认为华侨是助长荷兰人压制荷属东印度人的帮凶,华侨常常成为“代罪羔羊”,无辜的承担起荷属东印度人对于高压殖民统治的不满与仇恨。

“华商是大商家赎罪的羔羊是欧洲输入商的牺牲品。”这样,在荷兰殖民统治中后期的是

而殖民政府一向奉行殖民主义政策,历来不允许殖民地的被统治民族与宗主国臣民享有相等的权利。在荷属南洋群岛,1854年荷印当局把当地居民划分为四个等级,而华人被列为最末等。等级不同,法律上所享受的权利也不相同。就荷兰属地的司法审判来说,它分为三等即地方裁判所、地方高等裁判所和本邦人民裁判所。欧美及日本侨民被划入本邦人民裁判所和荷兰人享有同等的司法权。华与土人被划入地方裁判所和地方高等裁判所。此外在纳税、交通等方面华都受到殖民政府的歧视和严格限制。

东印度公司采取这种态度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自己商业利益,利用华的经济力量来达成自己的殖民目的,却绝不容华侨拥有与自己相当的权利。如果华的经济发展和商业运作在某些方面触动了他们的本质利益,荷印政府是绝对不会放任不管的,当然这对于任何一个希望通过贸易大发其财的殖民主义者来说是也十分自然的。

几百年来那些荷兰殖民者,当华侨触动他们的利益的时候,他们一次又一的煽动或放纵当地土著人的发动排华暴动和骚乱,发生在1778年、1796年、1802度的排华暴动与骚乱,无不与此有关。

勤劳与节俭或许是华侨地原罪!

华侨经济尽管在几百年中屡遭暴动与骚乱地地重创。但是在这种社会分工式地经济制度下。仍然通过自己地勤劳与节俭取得了发展并形成惊人规模。甚至于超越了荷兰殖民者。结果就造成了。当地土著人地生活极为困苦。他们感到越来越穷困。而所能亲眼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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