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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5章︰勝利!

這也是為什麼協和、華西、湘雅等等這些級別醫院醫療糾紛比較少的原因!

因為這些醫院內,可能就有一些都是這個領域的最頂級人物。

你對協和心外科主任,也就是王通說你的治療方案有錯?

別鬧了好不好!

人家本身就是中華醫學會心外科分會的會長。

你說人家錯,你算老幾?

好,錯了也行,證據在哪兒?

什麼是證據?

證據就是專業等級高的論文!

你去哪兒找?

太難了!

千萬不要認為社會職務和學術職務作用不大。

只有到了關鍵時候,這些職位的隱藏價值才能被發現出來。

而伴隨著陳滄的出現,鑒定中心的工作人員開始犯愁了!

畢竟……

陳滄問的問題該怎麼回答呢?

回答不回答?

如果陳滄忽然說一句︰「我認為是正確的怎麼辦?」

這根本不知道怎麼去反駁啊!

看見鑒定中心這個樣子,患者家屬頓時愣住了。

你們這是怎麼了?

還沒開始就慫了嗎?

這可不能啊!

他們當然不知道此時鑒定中心眾人內心的心理壓力有多大!

就在這個時候,陳滄起身說道︰

「大家好,我在這里說兩點,也就是關于本次治療過程中主要疑惑點。」

「第一,患者本身就是潰瘍出血住院。

一般潰瘍保守治療是可以治好的,但有一部分涉及多發大潰瘍的,保守治療效果不好,後期會選擇切除。

相關理論依據詳見《急性非靜脈曲張性上消化道出血診治指南》和《協和急診搶救手冊》,所以呢,醫方,主治醫生李越應在緩解期對患者進行手術。

這一點治療方面,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其次呢,就是第二天,急診科規定的留觀期是1-7天。

當時醫方,也就是主治醫生李越明確告知患者沒有床位,住不進去院,患者堅持則由患者承擔後果。

而且,李越曾和患者家屬多次溝通過擇期手術,但家屬拒絕,甚至當時退而求其次要求送往ICU,對方也拒絕,這些在知情同意書上對方也進行了簽字,病歷中也有記錄。」

「所以,按照這些依據,李越及其值班醫生在本次治療中,沒有治療過失,甚至沒有出現專業技能不靠譜的情況。」

鑒定中心看見陳滄沒有用覺得。

終于松了口氣。

你要是用我覺得,真的這個庭審就沒必要開了。

你一句你覺得,法官就能宣判了。

其實,說句良心話。

法官願意為難這些會長嗎?

他能保證自己每個三長兩短大病小患的?

其實,也不要覺得鑒定中心就是唱對立面的。

鑒定中心需要提出一些問題,讓醫院答復和解釋,和醫調委這些一樣,重在解決矛盾。

醫調委的專業性不如鑒定中心,鑒定中心會針對患者疑惑,幫著患者提出一些疑問,嘗試讓醫院來解決。

畢竟,其實很多時候,我們也不能否認一個事實。

那就是患者和醫生在長期的過程中,其實患者是弱勢軀體。

這兩個機構是變相的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也是對醫療機構的一個督促。

如果真的是患者的問題,他們提出的問題根本不成立。

如果真的是醫院的問題,他們也會盡量幫助患者維護權益。

其實有時候,這些機構成立的出發點是很好的。

只能說……

被有心人士利用成了牟利的工具。

鑒定中心的工作人員也開始提出來最後的一番答復︰

「1.抗潰瘍藥物治療是針對十二指腸潰瘍等治療。本例十二指腸球部潰瘍已侵襲血管,大出血的病因是被侵襲破壞的血管,預防被侵襲破壞的血管再次大出血才是本案的關鍵。

2.患者當時「穩定期」是有外科手術指征的。

3.根據病歷記載,外科會診意見認為手術風險極高,死亡率高,預後極差。所以十二指腸球部潰瘍大出血穩定期及時行針對病因治療是關鍵。」

對方的意思還是,醫院沒有積極組織開展手術治療。

但是,其實誰也看得出來,現在鑒定中心也只能盡力去給出一些建議,讓醫院來回答。

結局已經越來越顯而易見。

醫院的責任不斷弱化。

這讓患者家屬也越來越焦急。

就在這個時候,陳滄作為醫院專家輔助人出庭正式作證︰

「各位好,針對鑒定中心的問題,是這樣的!

第一,針對消化道出血患者,首先應以內鏡處理為主,在內鏡處理效果不明顯後再考慮介入治療和手術治療。內鏡治療已經止血的情況下,二次出血是概率事件,沒有指南規定此時是否需要實施外科手術及實施外科手術的時間,醫院不能實施預防性手術。

第二,對患者實施手術需要同時考慮患者是否需要手術以及患者是否能夠耐受手術兩個方面的因素。在患者自身患有較重自身性疾病、營養不良等的情況下,外科手術的風險會遠遠高于內鏡治療。

第三,醫生對患者的病情及治療方案應當告知患者及家屬,但沒有規定必須書面告知,只有在患者及家屬同意手術並且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情況下才能進行手術!」

「綜上所述,我認為,急救中心醫院急診科以及李越醫生在處理本次事情的過程中,沒有犯錯。」

鑒定中心這個時候也開始點頭︰「接受!」

看見鑒定中心這樣子,患者家屬頓時蒙了!

沒想到事情會發展到現在。

醫院不是應該妥協嗎?

怎麼會這樣?

就在這個時候。

最終法院判決書指出︰

「根據鑒定意見,綜合考慮患者的病情發展過程、手術難度、生存率等因素,法院認為患者的死亡結果主要原因應為其自身疾病轉歸所致,亦認可承擔2%輕微責任,法院認為並無不妥。

判決醫方賠償患方各項損失2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並承擔鑒定費及專家出庭費用10000元。」

伴隨宣判結果!

頓時下面沸騰了起來!

這一次的勝利可能真正意味著醫院在醫患關系中的一次蛻變!

……

當面對醫療糾紛,希望每位醫生都能積極地去看待,一方面全面分析診療過程,差缺補漏、總結經驗;

另一方面,收集有利于醫方/患者的證據,努力說服鑒定專家、法官。

憤怒、抱怨、沮喪、推卸責任、息事寧人不能解決任何問題。

……

……

ps︰寫這個故事可能不是很爽快,但是老手的意思也是希望大家了解發生醫患法庭時候一種處理方式。

如果你是醫生,不要害怕事情,去收集證據解決問題。

如果是患者,用法律知識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這個東西,老手也是上研究生期間參加導師一次醫患矛盾時候,親眼見證的。

這個過程,也算是真正還原了醫患庭審。

希望大家有所了解。

總寫病例,我怕會無聊,沒想到寫這個自己還得查資料,還得打電話,會更無聊……

害,明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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